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若甲死亡,除乙之外另有 A 子為其繼承人,則乙可分得若干遺產?
- A 250 萬元
- B 500 萬元
- C 750 萬元
- D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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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在計算遺產分配之前,我們應該先結算配偶間的什麼法律關係?這個步驟會如何改變最終算入「遺產」的總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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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財產清算」與「遺產繼承」的法律邏輯
這題若還答錯,簡直是羞辱民法!考點只有一個:別把「剩餘財產」當成「遺產」來分!
- 財產清算(前提):依民法第 1039、1040 條,共同財產制於甲死亡時即消滅。乙作為配偶,本來就擁有共同財產的一半,$1000 \times \frac{1}{2} = 500$ 萬元是她取回的權利,這叫「清算」,根本不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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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之分配與繼承
💡 共同財產制因一方死亡消滅時,應先進行財產分割後,再行遺產繼承。
🔗 共同財產消滅分配流程(配偶死亡)
- 1 階段一:財產分割 — 依民法第1039條,生存配偶先取得共同財產之1/2(500萬)。
- 2 階段二:列入遺產 — 剩餘之1/2共同財產(500萬)成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 3 階段三:遺產繼承 —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子平分遺產,各得250萬。
- 4 最終權益總計 — 生存配偶共可得750萬元(500萬分割 + 250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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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若契約另有約定分配比例,則依民法第1040條第2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