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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若甲死亡,除乙之外另有 A 子為其繼承人,則乙可分得若干遺產?
  • A 250 萬元
  • B 500 萬元
  • C 750 萬元
  • D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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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在計算遺產分配之前,我們應該先結算配偶間的什麼法律關係?這個步驟會如何改變最終算入「遺產」的總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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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財產清算」與「遺產繼承」的法律邏輯

這題若還答錯,簡直是羞辱民法!考點只有一個:別把「剩餘財產」當成「遺產」來分!

  1. 財產清算(前提):依民法第 1039、1040 條,共同財產制於甲死亡時即消滅。乙作為配偶,本來就擁有共同財產的一半,$1000 \times \frac{1}{2} = 500$ 萬元是她取回的權利,這叫「清算」,根本不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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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財產制之分配與繼承
💡 共同財產制因一方死亡消滅時,應先進行財產分割後,再行遺產繼承。

🔗 共同財產消滅分配流程(配偶死亡)

  1. 1 階段一:財產分割 — 依民法第1039條,生存配偶先取得共同財產之1/2(500萬)。
  2. 2 階段二:列入遺產 — 剩餘之1/2共同財產(500萬)成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3. 3 階段三:遺產繼承 —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子平分遺產,各得250萬。
  4. 4 最終權益總計 — 生存配偶共可得750萬元(500萬分割 + 250萬繼承)。
🔄 延伸學習:注意:若契約另有約定分配比例,則依民法第1040條第2項規定處理。
🧠 記憶技巧:共同消滅先對半分,剩下一半遺產分,配偶子女若平分,一人一半加二分。
⚠️ 常見陷阱:最常誤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該條僅適用於「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不適用。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應繼分之計算 特留分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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