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乙為甲之妻,若甲死亡,有關乙與甲之下列其餘尚生存法定繼承人應繼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與甲、乙之子女平均分配
- B 與甲之父母平均分配
- C 與甲之兄弟平均分配
- D 與甲之祖父母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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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障配偶與血親繼承權時,哪一個順位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係最親近、且通常與配偶構成同一個核心生活圈,導致法律傾向讓他們處於「同等地位」來共享遺產,而非預設一個固定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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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說明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有關「應繼分」的計算邏輯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法律實務中最常處理、也最容易產生糾紛的核心概念。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與第二、三順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 $\frac{1}{2}$;與第四順位時則為 $\frac{2}{3}$。因此,只有與「子女」繼承時才適用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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