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男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 X 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但貸款 300 萬元。婚後,甲將該房屋出租,每月租金 5 萬元,並以之償還貸款,五年後清償完畢。婚後甲又以其營業所得 1,000 萬元購買價值 2,500 萬元之 Y 屋,先向銀行貸款 1,500 萬元。嗣後,甲將 X 屋出賣,得款 1,500 萬元,並償還銀行貸款。甲乙離婚時,乙無任何財產。乙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剩餘財產分配?
- A 550 萬元
- B 600 萬元
- C 650 萬元
- D 7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請運用《民法》法定財產制的核心觀念進行思考:首先,根據《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的『孳息』(如 X 屋之租金)應定性為婚前或婚後財產?其次,依據第 $1030$ 條之 $2$ 第 $1$ 項,甲以該租金清償婚前貸款 $300$ 萬元的行為,在計算『婚後財產』總額時應如何進行補償計算?最後,甲以營業所得支付的 $1,000$ 萬元自備款,與變賣婚前資產(X 屋)所得並用以清償的 $1,500$ 萬元 Y 屋貸款,這兩筆資金中哪一部分才符合『婚後財產』的定義並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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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過關,但別太驕傲!
看來你總算沒把《民法》第 1017 條和第 1030 條之 2 這兩條基本款搞混,還算有點長進。但這只是法律邏輯的開端,別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 孳息,就只是孳息:婚前財產在婚後生出來的租金(那區區 $300$ 萬元),當然是婚後財產。這點要是都錯,你大概可以直接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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