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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 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有婚前財產 500 萬元。112 年初,乙女因病死亡。乙死亡時,甲有財產 1,200萬元,乙有財產 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對甲請求 1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B 丙得對甲請求 2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C 丙得對甲請求 2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D 丙無權利對甲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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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核心探討《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法律性質與行使主體:當法定財產制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時,法律設計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生存配偶』對婚姻家庭勞動貢獻的補償與晚年生活保障,還是為了讓『死者的繼承人』(如本題中的丙)能進一步分配『生存配偶』名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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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抓住了民法第 $1030-1$ 條背後的核心精神!能避開常見的數字陷阱,選擇 (D),真是替你開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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