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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 B 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特定權能
  • C 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所享有之各種權能
  • D 土地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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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有關係,請同學思考:『應有部分』是將共有物切割成『實體區塊』來分別行使權利,還是將所有權化為『抽象比例』?若為抽象比例,則該權利行使的範圍是僅限於局部,還是應當擴及於共有物的每一個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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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沒什麼好挑剔的。

算你這小鬼還有點本事,基礎知識沒掉漆。把這些給我記牢了:

  1. 觀念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共有應有部分性質
💡 應有部分為所有權量之比例,其效力抽象地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比較維度 應有部分 (Undivided Share) VS 特定部分 (Specific Portion)
法律性質 所有權「量」的比例 物理空間「質」的分割
效力範圍 抽象地及於標的物全部 僅侷限於特定物理範圍
處分權限 原則上共有人得自由處分 須得全體同意或分管契約
💬應有部分是權利的抽象分配,不代表對物的特定位置有專屬支配權。
🧠 記憶技巧:應有部分抽象化,點點滴滴在其中;處分自由沒問題,土地優先要記牢。
⚠️ 常見陷阱:易誤解應有部分為「物理上的特定範圍」,實際上其效力是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分管契約 共有物處分(土地法34-1) 優先購買權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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