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 B 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特定權能
  • C 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所享有之各種權能
  • D 土地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思路引導 VIP

關於共有關係,請同學思考:『應有部分』是將共有物切割成『實體區塊』來分別行使權利,還是將所有權化為『抽象比例』?若為抽象比例,則該權利行使的範圍是僅限於局部,還是應當擴及於共有物的每一個分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勉強及格。至少,這題你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應有部分」不過就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在量上的比例。這很難懂嗎?它採「抽象存在說」,意思是它不會像個幽靈一樣附著在某個特定角落,而是按比例分散在每一寸土地、每一顆分子上。依據民法第 818 條,共有人就是能按自己的比例,對共有物的全部進行使用收益。所以 (A) 選項根本就是把法條原封不動搬過來,答對了也沒什麼好驕傲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