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 B 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特定權能
- C 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所享有之各種權能
- D 土地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思路引導 VIP
關於共有關係,請同學思考:『應有部分』是將共有物切割成『實體區塊』來分別行使權利,還是將所有權化為『抽象比例』?若為抽象比例,則該權利行使的範圍是僅限於局部,還是應當擴及於共有物的每一個分子?
共有應有部分性質
💡 應有部分為所有權量之比例,其效力抽象地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 比較維度 | 應有部分 (Undivided Share) | VS | 特定部分 (Specific Portion) |
|---|---|---|---|
| 法律性質 | 所有權「量」的比例 | — | 物理空間「質」的分割 |
| 效力範圍 | 抽象地及於標的物全部 | — | 僅侷限於特定物理範圍 |
| 處分權限 | 原則上共有人得自由處分 | — | 須得全體同意或分管契約 |
💬應有部分是權利的抽象分配,不代表對物的特定位置有專屬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