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B 承攬契約,於工作未完成前,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 C 承攬契約及委任契約均因定作人或委任人破產而消滅
- D 承攬契約必為有償之契約,委任契約必為無償之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法中關於『勞務契約』的定性差異思考:針對追求『一定工作完成』的承攬契約,與基於『高度信賴關係』處理事務的委任契約,兩者在『任意終止權』的法律設計上有何本質不同?請特別探討:在工作尚未完成前,法律是賦予『雙方』還是『僅其中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這與契約的『信賴程度』以及『給付目的』有何關聯?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C?
承攬人非512規定事由而任意終止承攬契約會怎樣?
承攬與委任之區別
💡 區分勞務給付契約中,對於工作成果與事務處理的法律規範差異。
| 比較維度 | 承攬契約 | VS | 委任契約 |
|---|---|---|---|
| 隨時終止權 | 僅定作人得終止 | — | 雙方當事人均得終止 |
| 報酬對價 | 必為有償契約 | — | 有償或無償均可 |
| 親自履行 | 原則不須親自完成 | — | 原則應親自處理 |
| 給付重心 | 工作完成之結果 | — | 處理事務之過程 |
| 破產影響 | 無自動消滅規定 | — | 一方破產則契約消滅 |
💬承攬重「結果」且保護定作人撤回權;委任重「信任」故雙方可隨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