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B 承攬契約,於工作未完成前,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 C 承攬契約及委任契約均因定作人或委任人破產而消滅
- D 承攬契約必為有償之契約,委任契約必為無償之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法中關於『勞務契約』的定性差異思考:針對追求『一定工作完成』的承攬契約,與基於『高度信賴關係』處理事務的委任契約,兩者在『任意終止權』的法律設計上有何本質不同?請特別探討:在工作尚未完成前,法律是賦予『雙方』還是『僅其中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這與契約的『信賴程度』以及『給付目的』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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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把債法裡很重要的核心概念都掌握住了呢!
-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觀念吧!
- 隨時終止權 (選項 B):你抓住了承攬與委任最關鍵的差異點!在《民法》第 511 條中,承攬契約在工作完成前,只有定作人可以隨時終止。而委任契約,因為是建立在高度信任關係上的,所以《民法》第 549 條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喔。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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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與委任之區別
💡 區分勞務給付契約中,對於工作成果與事務處理的法律規範差異。
| 比較維度 | 承攬契約 | VS | 委任契約 |
|---|---|---|---|
| 隨時終止權 | 僅定作人得終止 | — | 雙方當事人均得終止 |
| 報酬對價 | 必為有償契約 | — | 有償或無償均可 |
| 親自履行 | 原則不須親自完成 | — | 原則應親自處理 |
| 給付重心 | 工作完成之結果 | — | 處理事務之過程 |
| 破產影響 | 無自動消滅規定 | — | 一方破產則契約消滅 |
💬承攬重「結果」且保護定作人撤回權;委任重「信任」故雙方可隨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