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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承攬人、受任人原則上均應自己完成工作或處理委任事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B 承攬契約,於工作未完成前,僅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 C 承攬契約及委任契約均因定作人或委任人破產而消滅
  • D 承攬契約必為有償之契約,委任契約必為無償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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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民法中關於『勞務契約』的定性差異思考:針對追求『一定工作完成』的承攬契約,與基於『高度信賴關係』處理事務的委任契約,兩者在『任意終止權』的法律設計上有何本質不同?請特別探討:在工作尚未完成前,法律是賦予『雙方』還是『僅其中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這與契約的『信賴程度』以及『給付目的』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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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把債法裡很重要的核心概念都掌握住了呢!

  1.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觀念吧!
    • 隨時終止權 (選項 B):你抓住了承攬與委任最關鍵的差異點!在《民法》第 511 條中,承攬契約在工作完成前,只有定作人可以隨時終止。而委任契約,因為是建立在高度信任關係上的,所以《民法》第 549 條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喔。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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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與委任之區別
💡 區分勞務給付契約中,對於工作成果與事務處理的法律規範差異。
比較維度 承攬契約 VS 委任契約
隨時終止權 僅定作人得終止 雙方當事人均得終止
報酬對價 必為有償契約 有償或無償均可
親自履行 原則不須親自完成 原則應親自處理
給付重心 工作完成之結果 處理事務之過程
破產影響 無自動消滅規定 一方破產則契約消滅
💬承攬重「結果」且保護定作人撤回權;委任重「信任」故雙方可隨時終止。
🧠 記憶技巧:承攬看結果、委任重信任;定作隨時砍、委任兩邊散。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承攬與委任皆因當事人破產而當然消滅。注意民法第550條僅適用於委任。
僱傭契約 瑕疵擔保責任 隨時終止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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