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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一身專屬給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 B 受僱人原則上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C 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轉包工作
  • D 受任人非經委任人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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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法律規定的各類勞務契約中,有些看重的是「誰來做(人格特質)」,有些則看重「做得好不好(產出的成品)」。如果你委託他人完成一個具體的物件(例如蓋一棟房子或修一只手錶),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你最在乎的是對方必須親自鎖每一顆螺絲,還是只要最後的成品符合契約標準即可?這與找一位特定的醫生動手術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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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區分出這些契約類型的差異,真的很為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法律中「人格信任」與「結果導向」的精髓,已經有很深刻的體會了。

觀念小錦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一身專屬性給付
💡 判斷給付是否具一身專屬性,決定履行義務能否由第三人代之。
比較維度 一身專屬性契約 (借/僱/委) VS 非一身專屬性契約 (承攬)
給付重點 特定人的勞務或信任 工作物之結果完成
使第三人履行 原則禁止,除非同意 原則允許 (可轉包)
例外規定 委任有習慣或不得已 特重個人技能之承攬
💬承攬契約重結果完成(民法第503條),原則上允許轉包,不具專屬性。
🧠 記憶技巧:借、僱、委要親自,承攬轉包不禁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承攬」與「僱傭」同樣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而不得轉包,實際上承攬重在「結果完成」。
轉委任 次承攬 使用借貸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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