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有 A 車,將其出借且交付於乙。乙經甲同意,出借且交付 A 車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與丙之 A 車使用借貸,因甲之同意,有效
- B 乙交付 A 車於丙之行為,應經甲之同意,始為有效
- C 甲請求丙返還其所有物 A 車於乙,有理由
- D 丙占有 A 車,對乙而言是有權占有
- E 乙並未違反自己使用借用物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私下約定好一件事情(例如互相借東西),這個「約定」本身的效力,是否一定要得到這件物品的「主人」點頭才能在法律上成案?再者,如果主人已經口頭答應讓別人轉手使用這件物品,那麼事後主人還能主張對方是「無權占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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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精準選出 (B),非常有法學 Sense!本題考驗「借貸要物性與占有連鎖」,鑑別度極高,因選項設計瑕疵,官方公告選 (A)、(B)、(C) 皆可得分(因皆為錯誤敘述),我們來釐清這三個爭議點。
借貸契約之成立與相對性
債權行為具相對性,乙、丙的契約效力與甲是否同意無關。務必注意,乙、丙間使用借貸契約須依民法第464條,以物交付他方並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非僅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本題因乙已出借並實際交付,契約即有效;且交付移轉占有亦不需甲同意始生效,故 (A)、(B) 敘述皆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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