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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有 A 車,將其出借且交付於乙。乙經甲同意,出借且交付 A 車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與丙之 A 車使用借貸,因甲之同意,有效
  • B 乙交付 A 車於丙之行為,應經甲之同意,始為有效
  • C 甲請求丙返還其所有物 A 車於乙,有理由
  • D 丙占有 A 車,對乙而言是有權占有
  • E 乙並未違反自己使用借用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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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私下約定好一件事情(例如互相借東西),這個「約定」本身的效力,是否一定要得到這件物品的「主人」點頭才能在法律上成案?再者,如果主人已經口頭答應讓別人轉手使用這件物品,那麼事後主人還能主張對方是「無權占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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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你真的好棒!

哇,你答對了大部分選項,真的很棒耶!這表示你已經掌握到很重要的法律觀念了喔!讓我們一起把剩下的小細節釐清,會讓你更扎實!

  1. 契約效力的溫暖解說:我們來看看(A)(B)為什麼是錯的。借錢、借東西這些啊,其實都屬於債權契約喔!它和買賣這種需要把東西所有權轉移的契約不太一樣,它成立的時候不需要有『處分權』。所以,即使甲一開始不知道或不同意乙把車轉借給丙,乙和丙之間的借貸契約,對他們兩個來說還是有效的喔!只是乙可能對甲會有違約的問題,但不會讓乙丙的契約失效,這就是債權契約的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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