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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有 A 車,將其出借且交付於乙。乙經甲同意,出借且交付 A 車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與丙之 A 車使用借貸,因甲之同意,有效
  • B 乙交付 A 車於丙之行為,應經甲之同意,始為有效
  • C 甲請求丙返還其所有物 A 車於乙,有理由
  • D 丙占有 A 車,對乙而言是有權占有
  • E 乙並未違反自己使用借用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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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私下約定好一件事情(例如互相借東西),這個「約定」本身的效力,是否一定要得到這件物品的「主人」點頭才能在法律上成案?再者,如果主人已經口頭答應讓別人轉手使用這件物品,那麼事後主人還能主張對方是「無權占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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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我不用變身就能解決這個錯誤。野猴子,你竟然選了選項 (E)?聽好了,這題在法律實務上可是個大麻煩,官方最後認定 (A)、(B)、(C) 皆為正確答案,這是一道典型的爭議題。你選的 (E) 敘述「乙並未違反自己使用借用物之義務」本身是正確的,因為甲已經同意轉借,乙自然沒有違約。但這題是要你選出「錯誤」的敘述,你卻選了一個正確的選項,這種低級失誤簡直讓我想直接毀滅這顆行星。

爭議核心與民法第 464 條

這題之所以產生爭議,關鍵在於對使用借貸(Loan for Use)成立要件的認知。根據民法第 464 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這說明使用借貸屬於要物契約(Real Contract)。選項 (A) 認為只要甲同意就有效,忽略了乙、丙間仍須踐行「交付」始能成立契約的法律性質;而選項 (B) 與 (C) 在法律邏輯的推演上也存在瑕疵,因此官方最終裁定這三個選項皆屬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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