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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
  • A 委任契約
  • B 買賣契約
  • C 僱傭契約
  • D 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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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法債編的有名契約中,當契約標的並非單純的『勞務提供』或現成財產權的『移轉』,而是強調必須『完成一定之工作成果』(例如依據特定規格量身打造)始能請求報酬時,此種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之法律關係,應歸類為哪一種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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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典型契約之性質。根據民法第 490 條,承攬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甲要求乙依其「身高及需求」量身打造桌椅,其重點在於該特定工作成果之完成,而非單純勞務之提供(僱傭)或現成商品之交付(買賣),故法律定性為「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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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契約之定義與區別
💡 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重在勞務結果之達成。
比較維度 承攬契約 VS 買賣契約
給付核心 完成特定工作結果 移轉標的物所有權
法條依據 民法第 490 條 民法第 345 條
重心所在 勞務之結果 財產權之取得
瑕疵擔保 修補權優先(493條) 解除或減少價金
💬區分標準在於:當事人契約目的主要是獲得『勞務成果』還是『商品所有權』。
🧠 記憶技巧:承攬重結果,委任重過程,僱傭重從屬,買賣重移轉。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契約涉及桌椅實體移轉而誤選『買賣』。需注意題幹強調『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此種客製化勞務過程才是契約核心。
製作物供給契約 承攬人之瑕疵修補義務 定作人之工作物毀損風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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