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
- A 委任契約
- B 買賣契約
- C 僱傭契約
- D 承攬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債編的有名契約中,當契約標的並非單純的『勞務提供』或現成財產權的『移轉』,而是強調必須『完成一定之工作成果』(例如依據特定規格量身打造)始能請求報酬時,此種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之法律關係,應歸類為哪一種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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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典型契約之性質。根據民法第 490 條,承攬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甲要求乙依其「身高及需求」量身打造桌椅,其重點在於該特定工作成果之完成,而非單純勞務之提供(僱傭)或現成商品之交付(買賣),故法律定性為「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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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之定義與區別
💡 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重在勞務結果之達成。
| 比較維度 | 承攬契約 | VS | 買賣契約 |
|---|---|---|---|
| 給付核心 | 完成特定工作結果 | — | 移轉標的物所有權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490 條 | — | 民法第 345 條 |
| 重心所在 | 勞務之結果 | — | 財產權之取得 |
| 瑕疵擔保 | 修補權優先(493條) | — | 解除或減少價金 |
💬區分標準在於:當事人契約目的主要是獲得『勞務成果』還是『商品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