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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
  • A 委任契約
  • B 買賣契約
  • C 僱傭契約
  • D 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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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法債編的有名契約中,當契約標的並非單純的『勞務提供』或現成財產權的『移轉』,而是強調必須『完成一定之工作成果』(例如依據特定規格量身打造)始能請求報酬時,此種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之法律關係,應歸類為哪一種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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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典型契約之性質。根據民法第 490 條,承攬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甲要求乙依其「身高及需求」量身打造桌椅,其重點在於該特定工作成果之完成,而非單純勞務之提供(僱傭)或現成商品之交付(買賣),故法律定性為「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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