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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
  • A 委任契約
  • B 買賣契約
  • C 僱傭契約
  • D 承攬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債編的有名契約中,當契約標的並非單純的『勞務提供』或現成財產權的『移轉』,而是強調必須『完成一定之工作成果』(例如依據特定規格量身打造)始能請求報酬時,此種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之法律關係,應歸類為哪一種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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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該是猜謎,這是基礎功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學體系中最基礎的辨析。若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清,談何研習法律?

  1. 法律邏輯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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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承攬重在完成工作,工作做得好不好不重要,只要完成就好;可是題目是依其身高及需求完成工作,重的是完成準確度,不應該是委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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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契約之定義與區別
💡 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重在勞務結果之達成。
比較維度 承攬契約 VS 買賣契約
給付核心 完成特定工作結果 移轉標的物所有權
法條依據 民法第 490 條 民法第 345 條
重心所在 勞務之結果 財產權之取得
瑕疵擔保 修補權優先(493條) 解除或減少價金
💬區分標準在於:當事人契約目的主要是獲得『勞務成果』還是『商品所有權』。
🧠 記憶技巧:承攬重結果,委任重過程,僱傭重從屬,買賣重移轉。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契約涉及桌椅實體移轉而誤選『買賣』。需注意題幹強調『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此種客製化勞務過程才是契約核心。
製作物供給契約 承攬人之瑕疵修補義務 定作人之工作物毀損風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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