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
- A 委任契約
- B 買賣契約
- C 僱傭契約
- D 承攬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債編的有名契約中,當契約標的並非單純的『勞務提供』或現成財產權的『移轉』,而是強調必須『完成一定之工作成果』(例如依據特定規格量身打造)始能請求報酬時,此種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之法律關係,應歸類為哪一種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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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該是猜謎,這是基礎功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學體系中最基礎的辨析。若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清,談何研習法律?
- 法律邏輯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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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承攬重在完成工作,工作做得好不好不重要,只要完成就好;可是題目是依其身高及需求完成工作,重的是完成準確度,不應該是委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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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之定義與區別
💡 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重在勞務結果之達成。
| 比較維度 | 承攬契約 | VS | 買賣契約 |
|---|---|---|---|
| 給付核心 | 完成特定工作結果 | — | 移轉標的物所有權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490 條 | — | 民法第 345 條 |
| 重心所在 | 勞務之結果 | — | 財產權之取得 |
| 瑕疵擔保 | 修補權優先(493條) | — | 解除或減少價金 |
💬區分標準在於:當事人契約目的主要是獲得『勞務成果』還是『商品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