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請求乙修補樓梯不平整處
- B 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修補,若乙不為修補,且修補所需費用並非過鉅,甲得自行修補
- C 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修補,若乙不為修補,甲尚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 D 須待甲催告乙修補後,甲方得向乙請求賠償受傷所生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工程缺陷已經對你造成了不可逆的『人身傷害』(例如骨折),這與單純『牆壁顏色塗錯』要求重塗,在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對於已經發生的身體痛苦,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堅持『先讓對方修好東西』,才能讓你開口要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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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承攬瑕疵擔保之權利行使
恭喜你選對了選項 (D),這顯示你對承攬契約中,關於瑕疵擔保與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有正確的理解。以下為本題的核心法律爭點說明:
-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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