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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請求乙修補樓梯不平整處
  • B 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修補,若乙不為修補,且修補所需費用並非過鉅,甲得自行修補
  • C 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修補,若乙不為修補,甲尚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 D 須待甲催告乙修補後,甲方得向乙請求賠償受傷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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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工程缺陷已經對你造成了不可逆的『人身傷害』(例如骨折),這與單純『牆壁顏色塗錯』要求重塗,在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對於已經發生的身體痛苦,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堅持『先讓對方修好東西』,才能讓你開口要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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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得意忘形。

噢,恭喜你,看來你還沒完全喪失法學基本邏輯。 能夠區分承攬瑕疵擔保與加害給付,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還不錯,對一個初學者來說。

  1. 法條不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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