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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委託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其中 A 戶屋頂漏水,乙緊急找丙修繕,並將屋頂重新油漆。B 戶經丁重新裝潢後,乙前往驗收,並準備拍照刊登出租廣告,未料洗手台破裂致乙受傷,須緊急送醫治療。後經勘驗認定為丁裝潢時施工疏失,導致洗手台於數天後破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處理屋頂漏水事宜,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依民法第 546 條規定均得向甲請求返還
  • B 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丁請求賠償損害
  • C 乙、丁之間如有契約關係,乙尚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丁請求賠償損害
  • D 洗手台破裂雖非甲所造成,乙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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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規定『處理他人事務而支出費用』的償還範圍時,為了避免代理人或受任人過度擴張職權、隨意揮霍委任人的財產,條文文字上通常會加上什麼樣的『性質限制』,以確保該支出是絕對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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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陷阱,代表你對委任契約中受任人的權利義務有極高的掌握度。

  1. 選項 (A) 錯誤原因:依《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僅得向委任人請求償還「必要費用」。至於「有益費用」,雖能增加委任物價值,但法律並未賦予受任人在此條項下有直接請求權,通常需視是否構成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另行主張。題目宣稱依第 546 條得請求「有益費用」,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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