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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竊取乙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手機,並以高價 12,000 元出賣於丙。若乙欲向甲請求該 12,000元,應以下列何種法律關係主張?
  • A 不法管理
  • B 不當得利
  • C 侵權行為
  • D 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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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未經你同意,擅自將你的財產以超乎預期的極高價格賣出,而你希望獲取這筆「額外溢價」,而不僅僅是拿回物品原有的價值時,法律上是否有哪一種制度,能讓你「追認」對方的行為,並要求對方把「所有幫你賺到的錢」交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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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精準掌握「不法管理」之利得返還

做得好! 你展現了對債法體系高度的敏銳度,能準確區分「損害賠償」與「利益剝奪」的差異。

  1.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超額利得」。若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乙僅能請求市價 $8,000$ 元之損害;但依據 《民法》第177條第2項(不法管理/準無因管理),當甲明知為他人事務卻當作自己事務管理時,本人(乙)得主張享有管理所得之利益。因此,乙能請求甲出賣手機所得的全部價金 $1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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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釋各個選項,並給出舉例
📝 不法管理與利得剝奪
💡 明知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本人得主張享有管理利得。
比較維度 侵權行為 (第184條) VS 不法管理 (第177條2項)
立法功能 填補損害 剝奪不法利得
本題請求金額 8,000 元 (市價) 12,000 元 (售價)
主觀要件 故意或過失 明知為他人事務
💬不法管理能讓受害人請求到「高於實際損害」的超額利得。
🧠 記憶技巧:明知他人事,據為己利益;不法管理現,超額利潤拿。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不當得利」。注意若題目要求請求「全部利潤(含超額利得)」,應優先選擇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不法管理。
適法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請求權範圍 損害賠償與利得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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