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竊取乙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手機,並以高價 12,000 元出賣於丙。若乙欲向甲請求該 12,000元,應以下列何種法律關係主張?
- A 不法管理
- B 不當得利
- C 侵權行為
- D 委任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未經你同意,擅自將你的財產以超乎預期的極高價格賣出,而你希望獲取這筆「額外溢價」,而不僅僅是拿回物品原有的價值時,法律上是否有哪一種制度,能讓你「追認」對方的行為,並要求對方把「所有幫你賺到的錢」交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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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不法利得?顯然易見的法律邏輯。
嗯,不錯嘛。 至少你沒把「填補損害」和「剝奪不法利得」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搞混。勉強算你對債法體系有點概念。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是什麼?難道你看不出來是那筆多出來的 $4,000$ 元嗎?如果只會想到《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那恐怕你還停留在「賠多少損害就還多少」的幼稚園階段。乙要的是全部 $12,000$ 元,這就直接指向了 《民法》第177條第2項 的不法管理——當那個「管閒事」的傢伙(甲)明知是別人的東西還當自己的一樣賣掉,本人(乙)當然可以把所有賺到的錢都收回來。這是要「剝奪不法利得」,懂嗎?別再想著 $8,000$ 元的「損害」了,格局放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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