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竊取乙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手機,並以高價 12,000 元出賣於丙。若乙欲向甲請求該 12,000元,應以下列何種法律關係主張?
- A 不法管理
- B 不當得利
- C 侵權行為
- D 委任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未經你同意,擅自將你的財產以超乎預期的極高價格賣出,而你希望獲取這筆「額外溢價」,而不僅僅是拿回物品原有的價值時,法律上是否有哪一種制度,能讓你「追認」對方的行為,並要求對方把「所有幫你賺到的錢」交出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解析:精準掌握「不法管理」之利得返還
做得好! 你展現了對債法體系高度的敏銳度,能準確區分「損害賠償」與「利益剝奪」的差異。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超額利得」。若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乙僅能請求市價 $8,000$ 元之損害;但依據 《民法》第177條第2項(不法管理/準無因管理),當甲明知為他人事務卻當作自己事務管理時,本人(乙)得主張享有管理所得之利益。因此,乙能請求甲出賣手機所得的全部價金 $12,000$ 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詳細解釋各個選項,並給出舉例
不法管理與利得剝奪
💡 明知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本人得主張享有管理利得。
| 比較維度 | 侵權行為 (第184條) | VS | 不法管理 (第177條2項) |
|---|---|---|---|
| 立法功能 | 填補損害 | — | 剝奪不法利得 |
| 本題請求金額 | 8,000 元 (市價) | — | 12,000 元 (售價) |
| 主觀要件 | 故意或過失 | — | 明知為他人事務 |
💬不法管理能讓受害人請求到「高於實際損害」的超額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