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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有房屋 A 出租於乙,約明乙不必對甲繳租金,但必須代甲繳納一切不動產之稅負,房屋如有損害時,並應由其負修繕之義務。契約成立後之第二年,颱風來襲,房屋受到重創,乙乃找丙修繕,工程費計 60 萬元,但乙無力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關於房屋之使用,應不屬於租賃契約而應屬使用借貸
  • B 關於 60 萬元之房屋修繕費應由甲對丙予以給付
  • C 丙對甲之房屋不得享有承攬人之抵押權
  • D 將來租賃期滿,房屋即使尚存增價額,乙亦不得向甲有所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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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主體」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你把車子借給朋友,朋友私自找人改裝後卻付不起錢,那位改裝師傅在法律上可以直接把你這台「非委託人所有」的車子拿去拍賣抵債嗎?請思考債權契約的效力範圍,是否能隨意跨越到未簽約的第三方財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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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點評

  1. 勉為其難地恭喜: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選錯。(C) 確實是正解。總算證明你還勉強看得懂債之相對性物權法定主義這些基本概念,沒白費你繳的學費。這題不過是考驗你能不能從一堆煙霧彈中,找出那點可憐的法律邏輯。
  2. 觀念澄清,別再犯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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