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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有房屋 A 出租於乙,約明乙不必對甲繳租金,但必須代甲繳納一切不動產之稅負,房屋如有損害時,並應由其負修繕之義務。契約成立後之第二年,颱風來襲,房屋受到重創,乙乃找丙修繕,工程費計 60 萬元,但乙無力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關於房屋之使用,應不屬於租賃契約而應屬使用借貸
  • B 關於 60 萬元之房屋修繕費應由甲對丙予以給付
  • C 丙對甲之房屋不得享有承攬人之抵押權
  • D 將來租賃期滿,房屋即使尚存增價額,乙亦不得向甲有所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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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規定,承攬人若要對修繕的建築物主張抵押權,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必須與承攬契約中的哪一方是同一人呢?另外再想一想,如果使用別人房屋的代價只是「幫忙繳稅」,這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有對價關係的「租金」,還是比較偏向無償的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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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扛著沉重的槓鈴,邊大口喘氣,眼神銳利) 哼,這道題你能答對,還算有點骨氣。這題確實夠刁鑽,方向稍微偏一點就迷路了。考選部給出 (A)、(C) 皆對,道理很簡單,聽好了。

1. 關於契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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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選項的解析
C
📝 租賃與使用借貸之區別
💡 判斷租賃或使用借貸之關鍵在於有無支付「租金」作為使用對價。
比較維度 租賃 VS 使用借貸
契約性質 有償契約 無償契約
使用對價 須支付租金 不須支付租金
修繕負擔 原則由出租人負擔 借用人負擔通常保管費
負擔稅負性質 可約定抵充租金 視為保管費用之一部
💬關鍵在於給付內容是否構成使用物之對價,若非租金則屬使用借貸。
🧠 記憶技巧:無對價即借貸,代繳稅捐非租金;保管費由借用扛,所有權人非定作。
⚠️ 常見陷阱:常將「代繳稅金或維修費」誤認成租金的對價,進而錯誤定性為租賃契約。
租賃物修繕義務 使用借貸之效力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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