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有房屋 A 出租於乙,約明乙不必對甲繳租金,但必須代甲繳納一切不動產之稅負,房屋如有損害時,並應由其負修繕之義務。契約成立後之第二年,颱風來襲,房屋受到重創,乙乃找丙修繕,工程費計 60 萬元,但乙無力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關於房屋之使用,應不屬於租賃契約而應屬使用借貸
- B 關於 60 萬元之房屋修繕費應由甲對丙予以給付
- C 丙對甲之房屋不得享有承攬人之抵押權
- D 將來租賃期滿,房屋即使尚存增價額,乙亦不得向甲有所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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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規定,承攬人若要對修繕的建築物主張抵押權,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必須與承攬契約中的哪一方是同一人呢?另外再想一想,如果使用別人房屋的代價只是「幫忙繳稅」,這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有對價關係的「租金」,還是比較偏向無償的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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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權利主體與物權負擔的關係。這題在法律定性上具備高度討論空間,考選部最終公告 (A) 與 (C) 均列為正確答案,反映了本題在實務見解與學理分析上的雙重性。
承攬抵押權與債之相對性
針對你選擇的 (C) 選項,其正確性源於**承攬人抵押權(民法第 513 條)**的成立要件。法律規定該抵押權旨在保障承攬人因修繕所產生的債權,但基於「債之相對性」,修繕契約既存在於乙與丙之間,甲並非契約當事人。除非甲有特別承諾或符合特定法理,否則丙原則上不得就「非定作人」甲所有的房屋主張抵押權。你能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辨識出主體的落差,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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