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乙於民國 101 年(下同)7 月 15 日口頭訂立為期一年之租賃契約,約定甲於 8 月 1 日搬入甲向乙承租之房屋,月租新臺幣(下同)1 萬元。11 月 13 日,一般型衛浴熱水設備故障,甲無法使用熱水洗澡,甲向乙表示天冷請馬上修理,乙未為不修理表示。11 月 21 日,甲見乙一直未找人修理,再次通知乙,請乙於 11 月底前修理完成。12 月繳交租金時,甲表示乙一直未修理熱水設備,請求減少11、12 月租金。甲見乙遲不動手,於是 11 月底找人修繕,請人於 12 月 1 日安裝最新型熱水器 2 萬元,及高級多噴頭按摩蓮蓬頭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訂立一年房屋租賃,依民法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不應僅是口頭約定,租賃契約無效
- B 甲早在 11 月 13 日通知乙修繕,並於 11 月 21 日再度通知乙應於 11 月底前修繕,乙仍不為修繕,故甲之租金給付義務即為免除
- C 乙經甲一再通知修繕,仍不為修繕,致甲無法完全使用租賃物時,乙負修繕義務不履行之責任
- D 12 月 1 日安裝之熱水與衛浴設備,係乙在 11 月底未履行修繕後,甲有權請人修繕,其全部費用得由租金中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以物換取租金』的契約中,如果提供物品的一方(出租人)沒有維持該物品『能正常運作』的狀態,且在對方提醒後仍置之不理,這種『不履行承諾』的狀態在法律上應該如何定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出租人之保持租賃物狀態義務與修繕責任。依據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在本題中,承租人甲向出租人乙承租房屋,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一般型衛浴熱水設備故障,導致甲無法使用熱水洗澡,該租賃物顯然已不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甲於發現故障後已多次通知乙進行修理,並請求於期限內修繕完成,然乙始終未履行。因乙怠於修繕,致使甲無法完全使用租賃物,違反了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之義務,乙自應負修繕義務不履行之責任,故選項C敘述正確。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在於,期限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僅以口頭約定仍屬有效成立;當出租人不為修繕時,承租人雖得請求減少租金,但並非直接免除全部租金給付義務;此外,承租人自行僱工修繕時,得主張自租金中扣除之費用應以原設備之必要修繕為限,本題甲自行將設備升級為最新型熱水器及高級按摩蓮蓬頭,其花費已逾越必要修繕之程度,自無權主張將全部升級費用自租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