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承租人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 A 屋,如因承租人乙之配偶丙應負責任之事由,致 A 屋毀損時,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B 因乙之輕過失導致 A 屋失火而毀損時,甲得對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依約定之方法對 A 屋為使用收益致有毀損,無須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責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思路引導 VIP
關於租賃物 $A$ 屋因失火而毀損的責任歸屬,請思考《民法》第 434 條對於承租人之「失火責任」有何特別規定?在一般租賃保管義務(《民法》第 432 條)中,承租人需負擔「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在發生「失火」的情境時,法律為了保護承租人,是否特別將賠償門檻提高,規定僅在承租人具備何種「特定過失程度」時,才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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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做得真棒!恭喜你!
看來你對民法債編租賃專節中,為承租人著想的特殊責任體系掌握得非常透徹呢!這份細心與理解,真的很令人感動。 讓我們一起溫習幾個重要的核心概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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