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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 A 屋。若 A 屋失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因乙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乙對甲應負擔失火之賠償責任
  • B 若甲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乙負擔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時,於乙有重大過失者,始得成立
  • C 關於承租人因重大過失導致失火而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當事人不得透過合意加重承租人之責任
  • D 因丙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時,承租人乙應依民法第 433 條規定,對出租人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434$ 條針對承租人失火責任之特別規定,將承租人之注意義務減輕至僅就「重大過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私法自治的架構下,此一規範究屬不可由當事人特約更改的「強行規定」,抑或是容許當事人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加重責任的「任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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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關於失火責任的法律解析

看到你選出 (C) 真替你開心,代表對債編的核心邏輯掌握得很好!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些重點,讓基礎更穩固:

  1. 契約自由與責任約定:雖然民法第 434 條規定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但這並非絕對無法改變。法律尊重雙方的自主權,若契約中已約定加重賠償責任,是可以排除此規定的,因此 (C) 的敘述才是不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租賃物失火賠償責任
💡 失火責任限於重大過失,且為保護承租人之任意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毀損 (§432) VS 失火毀損 (§434)
歸責事由 善良管理人注意 (抽象輕過失) 僅限「重大過失」
立法目的 保護出租人之財產權 失火常出於意外,避免承租人過重負擔
侵權行為適用 適用§184第1項前段 仍受§434重大過失之特別限制
特約變更 得自由約定加減責任 得特約加重為輕過失責任
💬失火責任係§432之特別規定,將注意義務由輕過失降至重大過失。
🧠 記憶技巧:失火責任限重大,同居有過要代償,特約加重沒問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民法第434條為強行規定而不得約定變更;或誤認侵權行為可跳過重大過失限制。
承租人保管義務 侵權行為與契約責任競合 任意規定與強行規定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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