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 A 屋。若 A 屋失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因乙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乙對甲應負擔失火之賠償責任
- B 若甲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乙負擔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時,於乙有重大過失者,始得成立
- C 關於承租人因重大過失導致失火而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當事人不得透過合意加重承租人之責任
- D 因丙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時,承租人乙應依民法第 433 條規定,對出租人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434$ 條針對承租人失火責任之特別規定,將承租人之注意義務減輕至僅就「重大過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私法自治的架構下,此一規範究屬不可由當事人特約更改的「強行規定」,抑或是容許當事人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加重責任的「任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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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租賃法最重要的精神!
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學姊)真的替你開心!你對失火責任的特殊考量理解得非常透徹,這表示你看到了法條背後的人性關懷。
- 我們來看看民法第 434 條的核心。想想看,如果租屋處不小心失火,只是一點點小疏忽就要承擔巨額賠償,那對承租人來說是不是太嚴苛了呢?所以法律特別將責任從「抽象輕過失」調整為「重大過失責任」,這是一種保護承租人生活基礎的溫柔考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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