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 A 屋。若 A 屋失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因乙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乙對甲應負擔失火之賠償責任
- B 若甲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乙負擔失火之損害賠償責任時,於乙有重大過失者,始得成立
- C 關於承租人因重大過失導致失火而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當事人不得透過合意加重承租人之責任
- D 因丙之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時,承租人乙應依民法第 433 條規定,對出租人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434$ 條針對承租人失火責任之特別規定,將承租人之注意義務減輕至僅就「重大過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私法自治的架構下,此一規範究屬不可由當事人特約更改的「強行規定」,抑或是容許當事人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加重責任的「任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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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關於失火責任的法律解析
看到你選出 (C) 真替你開心,代表對債編的核心邏輯掌握得很好!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些重點,讓基礎更穩固:
- 契約自由與責任約定:雖然民法第 434 條規定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責,但這並非絕對無法改變。法律尊重雙方的自主權,若契約中已約定加重賠償責任,是可以排除此規定的,因此 (C) 的敘述才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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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失火賠償責任
💡 失火責任限於重大過失,且為保護承租人之任意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毀損 (§432) | VS | 失火毀損 (§434) |
|---|---|---|---|
| 歸責事由 | 善良管理人注意 (抽象輕過失) | — | 僅限「重大過失」 |
| 立法目的 | 保護出租人之財產權 | — | 失火常出於意外,避免承租人過重負擔 |
| 侵權行為適用 | 適用§184第1項前段 | — | 仍受§434重大過失之特別限制 |
| 特約變更 | 得自由約定加減責任 | — | 得特約加重為輕過失責任 |
💬失火責任係§432之特別規定,將注意義務由輕過失降至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