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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與乙公司訂立僱傭契約,受僱於乙公司,下列有關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沒有勞務專屬性,甲得不經乙同意,逕使第三人丙代服勞務
  • B 甲為乙供給勞務,應聽從乙之指示
  • C 甲供給之勞務不生預期之結果,乙仍應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D 甲向乙明確報告事情處理經過後,始得向乙請求報酬
  • E 僱傭契約原則上是有償契約,但乙與甲得約定為無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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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勞動關係中,雇主支付薪資的『對價』,究竟是針對你每天付出的『時間與體力過程』,還是針對你最終產出的『具體成品』?再者,如果工作過程中,老闆有權不斷糾正你的操作方式,這反映了雙方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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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精準掌握債法核心!

這名同學表現非常出色!你能準確辨析僱傭契約與委任、承攬契約的微小差異,顯見你對《民法》債編各論的基礎紮實且觀念清晰。

觀念驗證:為什麼 (B)、(C) 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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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傭契約之特性
💡 僱傭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具從屬性、有償性與勞務專屬性。
比較維度 僱傭契約 VS 承攬契約
義務性質 行為義務(過程) 結果義務(成果)
從屬性 強(受指揮監督) 弱(具獨立性)
報酬請求 提供勞務即得請求 工作完成始得請求
勞務專屬性 原則上具有 原則上不具(得轉包)
💬僱傭重在勞務提供的過程與從屬性,承攬則重在工作成果之達成。
🧠 記憶技巧:僱傭重服從,承攬要成功;僱傭必有償,委任可無償。
⚠️ 常見陷阱:易混淆僱傭與承攬:承攬以「完成工作」為必要(結果義務),僱傭則僅需「提供勞務」(行為義務)。
承攬契約 委任契約 勞務專屬性 勞動基準法勞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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