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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由該公司之看護員丙到醫院照護病人甲。其看護費用以日計價。丙照護三日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家屬與乙看護公司成立看護契約,為勞務給付契約之一種
  • B 若甲之家屬發現丙並未具有看護經驗,甲之家屬得解除契約,毋庸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
  • C 甲之家屬雖以丙不具看護經驗而終止契約,仍應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
  • D 在該三日期間中,若甲情緒不穩,要求家屬親自過夜共同陪伴照顧,甲之家屬仍應給付該三日之看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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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民法中關於契約解消的學理,辨析在「持續性勞務契約」中,對於已經提供且在性質上無法返還的勞務(如本案丙已進行之三日照護),法律上應適用具備溯及效力($Ex tunc$)的「解除契約」,還是僅向後發生效力($Ex nunc$)的「終止契約」?這兩者對於已發生之對價請求權(三日看護費)的影響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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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掌握得真好,太棒了!

很高興看到你能精準地辨識出看護契約屬於「勞務給付契約」,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非常深入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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