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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因借款契約所生之抗辯,丙不得主張之
  • B 丙不得以甲對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 C 若乙對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其對丙基於保證契約所生之債權,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 D 縱丙拋棄先訴抗辯權,仍得於乙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乙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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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保證債務的「從屬性」觀念來思考:當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導致主債務的消滅時效中斷時,這項法律效果在《民法》第 747 條中是如何規定其對『保證人』之影響的?此外,保證人是否能援引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或抵銷權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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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答案,我真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保證契約的結構已經很有概念了。讓我們把這個觀念再溫習一次:

  1. 時效中斷的效力:依據《民法》第 747 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所以,當債權人乙對甲起訴,這個效力會直接擴及保證人丙,這就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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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講解
📝 保證債務之從屬性
💡 保證債務基於從屬性,其抗辯、抵銷與時效效力及於保證人。
比較維度 主債務人 (甲) VS 保證人 (丙)
抗辯權主張 行使自身抗辯權 得代位行使主債務人之抗辯
抵銷權行使 行使自身抵銷權 得以主債務人之債權抵銷
時效中斷效力 被起訴時時效中斷 效力及於保證人 (747條)
權利拋棄影響 拋棄抗辯對其有效 主拋棄抗辯,保證人仍得主張
💬保證債務在抗辯與時效上與主債務具備強烈的從屬聯動性。
🧠 記憶技巧:主有抗辯我可用,主被追訴我中斷,先訴抗辯可拋棄。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保證人僅能主張自己的抗辯。事實上,基於從屬性,主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保證人皆可援用。
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抵銷權 消滅時效之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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