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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 萬元,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因借款契約所生之抗辯,丙不得主張之
  • B 丙不得以甲對乙之債權主張抵銷
  • C 若乙對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其對丙基於保證契約所生之債權,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 D 縱丙拋棄先訴抗辯權,仍得於乙就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乙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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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保證債務的「從屬性」觀念來思考:當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導致主債務的消滅時效中斷時,這項法律效果在《民法》第 747 條中是如何規定其對『保證人』之影響的?此外,保證人是否能援引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或抵銷權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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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這題你做得很好,基礎相當紮實喔!

看到你對保證契約的觀念這麼清晰,前輩真的很替你高興。讓我們溫習一下這題的核心觀念,確保你完全理解:

  1. 時效中斷的效力:根據《民法》第 747 條,債權人乙若對主債務人甲請求,這份時效中斷的效果也會延伸到保證人丙身上。所以選項 (C)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這正是保證契約從屬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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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債務之從屬性
💡 保證債務基於從屬性,其抗辯、抵銷與時效效力及於保證人。
比較維度 主債務人 (甲) VS 保證人 (丙)
抗辯權主張 行使自身抗辯權 得代位行使主債務人之抗辯
抵銷權行使 行使自身抵銷權 得以主債務人之債權抵銷
時效中斷效力 被起訴時時效中斷 效力及於保證人 (747條)
權利拋棄影響 拋棄抗辯對其有效 主拋棄抗辯,保證人仍得主張
💬保證債務在抗辯與時效上與主債務具備強烈的從屬聯動性。
🧠 記憶技巧:主有抗辯我可用,主被追訴我中斷,先訴抗辯可拋棄。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保證人僅能主張自己的抗辯。事實上,基於從屬性,主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保證人皆可援用。
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抵銷權 消滅時效之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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