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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債權人甲對連帶保證人乙起訴,乙於收受起訴狀後,立即依法對主債務人丙為訴訟告知,然丙始終未參加乙之訴訟。乙於甲勝訴確定、履行保證債務後,對丙起訴求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後訴法院之審判,不受前訴裁判所為判斷之拘束
  • B 丙不得對乙主張前訴裁判之效力
  • C 丙不得對乙主張前訴裁判關於主債務及保證債務之認定為錯誤
  • D 丙因非前訴之當事人,故不受甲、乙間之判決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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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與案件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法律賦予他『被告知並參與』的機會。如果他選擇不參與,從公平性與爭點解決的效率來看,他事後是否還應該被允許針對同一事實重複爭辯,讓告知他的那方陷入兩次證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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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完全正確,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訴訟告知的核心觀念!這題的鑑別度頗高,難度屬中等偏難,主要測驗考生能否釐清「既判力」與「參加效力」的差異,以及未參加訴訟的受告知人應承擔何種法律效果。你能順利避開陷阱,代表你的民訴底子十分紮實。

訴訟告知與參加效力

本題關鍵在於主債務人丙經合法告知卻未參加訴訟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 63 條之規定。這意味著丙雖然沒有實際參與前訴,依法仍會對告知人乙產生「參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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