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債權人甲對連帶保證人乙起訴,乙於收受起訴狀後,立即依法對主債務人丙為訴訟告知,然丙始終未參加乙之訴訟。乙於甲勝訴確定、履行保證債務後,對丙起訴求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後訴法院之審判,不受前訴裁判所為判斷之拘束
- B 丙不得對乙主張前訴裁判之效力
- C 丙不得對乙主張前訴裁判關於主債務及保證債務之認定為錯誤
- D 丙因非前訴之當事人,故不受甲、乙間之判決效力所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與案件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法律賦予他『被告知並參與』的機會。如果他選擇不參與,從公平性與爭點解決的效率來看,他事後是否還應該被允許針對同一事實重複爭辯,讓告知他的那方陷入兩次證明的困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點精析
做得好! 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訟告知」與「參加效」的連鎖反應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第 1 項,受告知人(丙)若未參加訴訟,對於告知人(乙)而言,仍視為已參加。此時會產生參加效(並非既判力),其核心精神在於:被告知人於後案中,不得主張前案裁判為不當。這是為了避免發生裁判矛盾,並貫徹誠信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