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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關於非婚生子女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應改從父姓
  • B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始為出生登記,登記為父姓。於其未成年前,父母仍有機會以書面約定變更為母姓
  • C 非婚生子女原本從母姓,於成年後始被生父認領。該成年子女得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
  • D 非婚生子女於未成年時,經生父認領,父母已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該子女成年後,仍得自行決定再次變更為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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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民法》第 1059 條之 1 中,有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準用」婚生子女稱姓之規定。核心觀念在於:當法律規範「準用」第 1059 條關於婚生子女稱姓的「父母約定原則」時,生父的「認領」行為是否會「自動且強制」地產生變更姓氏的效果?這種「應改從父姓」的強制性主張,是否與現行法中強調「性別平等原則」以及「雙方約定為優先」的立法精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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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勉強算是答對了。至少沒把基本常識丟光。

  1. 觀念驗證 《民法》第 1059-1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這在法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即便生父認領了,那也只是給父母一個「書面約定」變更姓氏的機會,不是「聖旨」要你立刻「認祖歸宗」。選項 (A) 竟然還大言不慚地說「應改從父姓」?難道你是活在清朝嗎?現代法強調的性別平等當事人意思自主,在你眼裡是空氣是不是?其他選項 (B)(C)(D) 那些正確的條文,相信你不會蠢到連這些都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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