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男、乙女未婚生下丙子。關於丙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甲尚未認領丙時,丙應從乙之姓
  • B 在甲認領丙後,丙應從甲之姓
  • C 在甲認領丙後,乙死亡,法院得依丙之請求,為丙之利益,宣告變更丙之姓氏為甲之姓
  • D 在丙成年經甲認領後,丙得自行變更姓氏為甲之姓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民法》第 $1059-1$ 條規定,思考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其姓氏的決定機制是準用第 $1059$ 條第 $1$ 項的『父母書面約定』原則,還是法律有強制規定必須改從父姓?認領行為在法律效果上,是否具備自動且強制變更子女姓氏的效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非婚生子女稱姓之爭點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中稱姓制度的變革有相當深刻的理解,表現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其他選項的依據
📝 非婚生子女稱姓規則
💡 非婚生子女原則從母姓,認領後依協議、法院宣告或成年後自行變更。
比較維度 認領前之非婚生子女 VS 認領後之非婚生子女
法源依據 民法第1059-1條第1項 民法第1059-1條第2項
稱姓原則 強制從母姓 父母書面約定(父或母姓)
變更機制 無變更父姓之基礎 協議、法院宣告或成年自選
💬認領僅使變更姓氏具備法律前提,變更仍須經約定或法定程序,非直接改姓。
🧠 記憶技巧:未領從母,領後協議;成年自選,法院護利。
⚠️ 常見陷阱:誤認認領後子女「應」或「當然」改從父姓,忽視現行法已改為約定原則。
認領之效力 準正 子女姓名權 民法第1059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親子關係之成立與否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