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男、乙女未婚生下丙子。關於丙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甲尚未認領丙時,丙應從乙之姓
- B 在甲認領丙後,丙應從甲之姓
- C 在甲認領丙後,乙死亡,法院得依丙之請求,為丙之利益,宣告變更丙之姓氏為甲之姓
- D 在丙成年經甲認領後,丙得自行變更姓氏為甲之姓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民法》第 $1059-1$ 條規定,思考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其姓氏的決定機制是準用第 $1059$ 條第 $1$ 項的『父母書面約定』原則,還是法律有強制規定必須改從父姓?認領行為在法律效果上,是否具備自動且強制變更子女姓氏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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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非婚生子女稱姓之爭點
-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中稱姓制度的變革有相當深刻的理解,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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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的依據
非婚生子女稱姓規則
💡 非婚生子女原則從母姓,認領後依協議、法院宣告或成年後自行變更。
| 比較維度 | 認領前之非婚生子女 | VS | 認領後之非婚生子女 |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1059-1條第1項 | — | 民法第1059-1條第2項 |
| 稱姓原則 | 強制從母姓 | — | 父母書面約定(父或母姓) |
| 變更機制 | 無變更父姓之基礎 | — | 協議、法院宣告或成年自選 |
💬認領僅使變更姓氏具備法律前提,變更仍須經約定或法定程序,非直接改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