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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丙,甲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有效但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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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行為中,若某項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承認一個既存的既定事實(如血緣關係)」,而非「創設一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法律應該更看重行為人當下的「自由意願」,還是更看重「事實的真實性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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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效力:別拿你的粗淺邏輯挑戰法律

居然會對這種題目猶豫?看來你對法體系的理解還停留在總則的舒適圈。

  1. 身分行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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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領之撤銷限制
💡 認領為具高度安定性之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撤銷。
比較維度 一般財產法行為 VS 民法上之認領行為
適用法條 民法第92條 民法第1070條
受脅迫之效果 得撤銷 不得撤銷
優先考量價值 表意人意思自由 子女身分安定性
例外排除條件 事實證明無血緣關係
💬認領具強烈安定性,排斥一般撤銷權規定,僅在「無真實血緣」時例外允許撤銷。
🧠 記憶技巧:認領如潑水,脅迫不可追;除非無血緣,方能把頭回。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民法第92條「受脅迫得撤銷」適用於所有法律行為,忽略身分法中認領行為之特殊性與安定性要求。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準正 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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