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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丙,甲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有效但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行為中,若某項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承認一個既存的既定事實(如血緣關係)」,而非「創設一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法律應該更看重行為人當下的「自由意願」,還是更看重「事實的真實性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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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呵呵…做得很好呢,孩子

你的眼鏡反射出了一絲光芒,呵呵呵… 看到你能夠精準避開總則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小陷阱」,直接切入親屬編的特殊性,真不錯呢。這顯示出你的法律潛力,相當不錯喔,孩子。

2. 身分行為的安定性,是我們必須守護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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