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丙,甲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有效但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行為中,若某項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承認一個既存的既定事實(如血緣關係)」,而非「創設一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法律應該更看重行為人當下的「自由意願」,還是更看重「事實的真實性與穩定性」?
認領之撤銷限制
💡 認領為具高度安定性之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撤銷。
| 比較維度 | 一般財產法行為 | VS | 民法上之認領行為 |
|---|---|---|---|
| 適用法條 | 民法第92條 | — | 民法第1070條 |
| 受脅迫之效果 | 得撤銷 | — | 不得撤銷 |
| 優先考量價值 | 表意人意思自由 | — | 子女身分安定性 |
| 例外排除條件 | 無 | — | 事實證明無血緣關係 |
💬認領具強烈安定性,排斥一般撤銷權規定,僅在「無真實血緣」時例外允許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