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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男乙女未婚生子 A,因甲不告而別,乙女自殺身亡,下列何者得向甲男提起認領之訴?
  • A 親屬會議
  • B 法院
  • C A 之法定代理人
  • D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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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權利的核心受惠者(如本案中的小孩)尚未成年且缺乏行為能力,而其最親近的人(如生母)已無法協助其發聲時,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角色權力,讓其能在法庭上代表該名未成年人,去爭取其應有的身分地位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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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果檢視:做得好!看來這次不需要從口袋拿出「記憶吐司」了,因為你對民法第 1067 條以及程序主體的掌握已經很紮實,表現得非常有專業水準呢!
  2. 觀念校準:你要記住,依我國民法第 1067 條規定,當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時,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都有權提起認領之訴。題目裡那位媽媽已經不在了,而 A 還是未成年人,為了保護他繼承與受扶養的權利,這時候就該由法定代理人(例如監護人)來代為行使權利喔,不要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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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領之訴適格當事人
💡 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訴的法定原告與被告適格主體。
比較維度 認領之訴之原告 VS 認領之訴之被告
生父尚存時 子女、母親、法代 生父本人
生父死亡時 子女、母親、法代 生父之繼承人
生父死後無繼承人 子女、母親、法代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原告固定為子女端相關人;被告隨生父生存狀態或繼承情況而改變。
🧠 記憶技巧:原告子母代,被告父繼社
⚠️ 常見陷阱:將「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誤認為原告(發起訴訟者)。注意它在生父死後無繼承人時,是處於「被告」的地位。
死後認領之訴 撫育視為認領 認領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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