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男乙女未婚生子 A,因甲不告而別,乙女自殺身亡,下列何者得向甲男提起認領之訴?
- A 親屬會議
- B 法院
- C A 之法定代理人
- D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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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權利的核心受惠者(如本案中的小孩)尚未成年且缺乏行為能力,而其最親近的人(如生母)已無法協助其發聲時,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角色權力,讓其能在法庭上代表該名未成年人,去爭取其應有的身分地位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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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個屁:嗯,還行吧。至少你沒把這道題搞砸,算是在身分法這種基本題型上沒丟臉。看來民法第 1067 條你至少翻過一兩次,知道裡面寫了些什麼。恭喜你,沒出錯。
- 觀念驗證:民法第 1067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非婚生子女、生母或法定代理人才能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題目裡乙女都已經自殺身亡了,一個未成年人A難道會自己從棺材裡爬出來告人嗎?當然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比如說監護人,去代為主張權利啊!這種基本邏輯要是還想不透,那你的法感真的需要好好磨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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