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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男與前妻育有一子丙,後甲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丁,甲拒不認領丁,乙遂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下稱 A 訴訟),並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合併請求甲返還乙過去支出之子女扶養費(下稱 B 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乙於判決確定前死亡,丁得於知悉乙死亡時起 10 日內聲明承受 A 訴訟,B 訴訟則視為終結
  • B 如甲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丙得承受 A 訴訟與 B 訴訟
  • C 甲與乙得就 A 訴訟與 B 訴訟成立訴訟上和解
  • D 如甲就 A 訴訟與 B 訴訟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為求訴訟經濟,法院應為甲敗訴之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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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行分析本題涉及的兩種訴訟性質:$A$ 訴訟涉及『身分關係之變動』(認領子女之訴),而 $B$ 訴訟則涉及『金錢財產之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請思考:當被告(甲)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時,依據《家事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是否均具備『程序續行性』?尤其是針對身分之訴,法律為了確保身分關係之安定與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是否允許其繼承人(如:丙)承受訴訟並繼續進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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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家事事件法中關於「訴訟承當」與「身分程序公益性」的關鍵法理。這題難度屬於中等(Medium),不僅考驗身分法規範,更結合了民事程序中財產與身分權利的交叉應用,是極具鑑別度的題目。

被告死亡與訴訟之續行

本題核心在於《家事事件法》第 66 條第 2 項的適用。在認領子女之訴(A 訴訟)中,若被告(即甲男)於判決確定前死亡,為了維護子女尋根與法律身分安定的權利,法律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本題之丙)承受訴訟。由於 B 訴訟(不當得利返還扶養費)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爭執,具有繼承性,故丙併同承受 A、B 兩訴,在法理與實務運作上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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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領之訴與程序續行
💡 認領之訴被告死亡由繼承人承受,且身分事項限制處分權。
比較維度 認領之訴 (A) VS 返還扶養費之訴 (B)
法律性質 身分關係訴訟 財產給付訴訟
認諾效力 原則上不生認諾效力 得為認諾且生其效力
和解可能性 不得為處分性之和解 得為訴訟上和解
被告死亡承受 繼承人得承受訴訟 繼承人得承受訴訟
💬身分訴訟限制當事人處分權,財產訴訟則尊重當事人意志。
🧠 記憶技巧:被告亡、繼承抗;身分案、難認商。
⚠️ 常見陷阱:易誤認身分訴訟可比照民訴法隨意進行認諾或和解,忽視家事法對身分事項之公益限制。
否認子女之訴 家事訴訟合併請求 承受訴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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