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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男與前妻育有一子丙,後甲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丁,甲拒不認領丁,乙遂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下稱 A 訴訟),並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合併請求甲返還乙過去支出之子女扶養費(下稱 B 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乙於判決確定前死亡,丁得於知悉乙死亡時起 10 日內聲明承受 A 訴訟,B 訴訟則視為終結
  • B 如甲於判決確定前死亡,其繼承人丙得承受 A 訴訟與 B 訴訟
  • C 甲與乙得就 A 訴訟與 B 訴訟成立訴訟上和解
  • D 如甲就 A 訴訟與 B 訴訟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為求訴訟經濟,法院應為甲敗訴之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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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之訴關係到真實血統的確立,而返還扶養費則是單純的金錢討要(財產請求)。如果被告在打官司途中過世了,這兩種訴訟會直接結束,還是會由某個特定身分的人接續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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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家事訴訟邏輯,別再亂背法條

這題選B若還錯,建議重讀《家事事件法》。法律不是憑感覺,請精確掌握條文邏輯:

  1. 訴訟承受與繼承的專業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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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之訴是不得處分訴訟嗎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整理繼承人需繼承之訴訟案件
📝 認領之訴與程序續行
💡 認領之訴被告死亡由繼承人承受,且身分事項限制處分權。
比較維度 認領之訴 (A) VS 返還扶養費之訴 (B)
法律性質 身分關係訴訟 財產給付訴訟
認諾效力 原則上不生認諾效力 得為認諾且生其效力
和解可能性 不得為處分性之和解 得為訴訟上和解
被告死亡承受 繼承人得承受訴訟 繼承人得承受訴訟
💬身分訴訟限制當事人處分權,財產訴訟則尊重當事人意志。
🧠 記憶技巧:被告亡、繼承抗;身分案、難認商。
⚠️ 常見陷阱:易誤認身分訴訟可比照民訴法隨意進行認諾或和解,忽視家事法對身分事項之公益限制。
否認子女之訴 家事訴訟合併請求 承受訴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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