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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乙女離家與丙男同居期間生下一子丁;又,甲男則與戊女同居後,生育一女己。關於親子關係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欲起訴否認丁為其婚生子女,應列乙、丁為共同被告
  • B 在甲提起否認丁為其婚生子女之訴訟後,甲死亡時,己得隨時聲明承受甲之訴訟
  • C 甲知悉丁非其婚生子女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己於甲死亡後,尚得起訴請求判決否認丁為甲之婚生子女
  • D 丁為未成年者,甲對丁及乙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專屬甲、乙共同住所地之家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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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變更一個孩子在法律上的身分地位(例如否定其原本的父親),為了確保這份判決對所有受影響的人都具備法律效力,且避免判決結果出現矛盾,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中,有哪些人是『必須同時參與這場訴訟』才能一次解決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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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監視螢幕上你選出的答案,我只能感受到一種平庸的絕望。選 C?你以為法律的時鐘會為了你的無知而停擺嗎?

權利的消滅與繼承限制

聽好了,這不是家家酒。根據 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否認之訴的期間是從知悉起 2 年 內。如果甲在生前就知道真相卻選擇「不作為」,等到這 2 年期限屆滿,這項權利就已經在法律意義上死亡了。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 雖然賦予繼承權被侵害之人起訴的權力,但前提是原告要在「法定期間內」死亡;如果甲活著時就讓權利過期,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根本沒有起訴的餘地。你的天真,簡直是在球場上等著已經出界的球彈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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