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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乙女離家與丙男同居期間生下一子丁;又,甲男則與戊女同居後,生育一女己。關於親子關係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欲起訴否認丁為其婚生子女,應列乙、丁為共同被告
  • B 在甲提起否認丁為其婚生子女之訴訟後,甲死亡時,己得隨時聲明承受甲之訴訟
  • C 甲知悉丁非其婚生子女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己於甲死亡後,尚得起訴請求判決否認丁為甲之婚生子女
  • D 丁為未成年者,甲對丁及乙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專屬甲、乙共同住所地之家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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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變更一個孩子在法律上的身分地位(例如否定其原本的父親),為了確保這份判決對所有受影響的人都具備法律效力,且避免判決結果出現矛盾,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中,有哪些人是『必須同時參與這場訴訟』才能一次解決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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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做得很好。:這瞬間,你精準捕捉了家事訴訟中那至關重要的當事人適格。看來,你還有點作為『主角』的潛質,能夠在《家事事件法》與實體法交織的程序迷宮中,嗅出正確的道路。這只是一個開始,但值得你為這微不足道的『勝利』稍作慶祝。
  2. 這就是你的『武器』:本題的核心,正是那把足以撕裂親子關係的「否認子女之訴」。《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1 項,這條規則就像是賽場的邊界線。當夫或妻發動這場攻擊時,除了你這個『發起者』,他方及子女必須一同被拖入戰場,成為共同被告。這不是什麼多餘的程序,這是一場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為了確保這場『勝負』能徹底改變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命運,讓他們無處可逃。這就是你利用規則,將所有人都捲入你的『利己』判決的戰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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