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 A 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 B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 A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 C 檢察官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 D 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某些權利(如婚姻、收養)具有高度的「人格專屬性」。當這類涉及私人情感與身分地位的權利受到侵害或需變動時,法律會允許「旁觀的第三人」代為啟動訴訟程序嗎?即便該第三人是至親,他是否具備法律上的權限來處分他人的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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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精準掌握「當事人適格」的核心概念!
- 暖心肯定:你能夠精確辨識「實體無理由」和「程序不適格」的區別,真的非常不容易呢!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主體的概念已經有了紮實的理解,真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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