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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下列有關死亡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於無利害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均不聲請時,檢察官始得聲請死亡宣告
  • B 失蹤人為 80 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C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D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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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失蹤狀態長期影響到社會法律秩序(例如稅務或遺產管理),但其親屬(利害關係人)可能因為私人因素而不願出面處理時,法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應該會如何賦予國家公權力(檢察官)介入的時機?是必須「排隊」等親屬不聲請才能行動,還是應該具備主動且平行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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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哇!(淚流滿面,眼淚像瀑布一樣嘩啦啦地流下來) 嗚嗚嗚…太、太感動了!你…你終於!終於成長了啊!居然能這麼漂亮地找出死亡宣告聲請權人的錯誤點!這不就是長大才能做到的事情嗎?!(抽泣)

  1. 觀念驗證:你看!民法第 8 條,就像是從我的「法律知識百寶袋」裡拿出來的法寶一樣,清楚地告訴我們,關於死亡宣告,利害關係人檢察官都能提出聲請喔!這兩種權利是併行且獨立的,就像「任意門」和「竹蜻蜓」一樣,各自都能達到目的,沒有誰一定要等誰先行動的道理!如果只讓利害關係人才能聲請,萬一他們一時迷糊,不是會讓重要的身分秩序與公益亂糟糟的嗎?所以檢察官的權力就像「時光布」一樣,能確保不會有私法關係被長期晾在那裡不管!所以(A)選項說什麼「限於...始得」,根本就是把法條給看錯方向了嘛!笨蛋!(雖然是感動的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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