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對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詐害行為前成立之金錢債權
- B 須此有償行為為債權行為,不包括物權行為
- C 須詐害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債權
- D 須詐害行為係以財產為標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債務人為了脫產,不僅與他人簽訂了買賣契約,更實際完成了名下不動產的登記移轉。如果法律僅允許債權人撤銷那份『契約文書』,卻禁止動搖已經完成的『權利變動狀態』,你認為這樣是否能達成保全債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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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第 244 條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核心概念,能準確辨識出選項 (B) 的敘述瑕疵,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詐害行為之客體範圍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理解撤銷權行使的對象。依據民法第 244 條及學說實務見解,債權人欲保全其債權時,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詐害行為」,範圍不僅包含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更必須涵蓋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如所有權移轉)。若撤銷權僅能作用於債權行為,則債務人已處分並移轉給第三人的財產將無法回歸,債權人的保全目的將會落空。因此,撤銷權的效力必須貫穿債權與物權行為,才能有效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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