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為使自己所有不動產免於受其債權人乙進行強制執行,乃與友人丙共謀,以該不動產供丙設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主張甲、丙間設定之抵押權為通謀而無效者,應負舉證責任
- B 甲、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抵押權設定無效
- C 此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不須再依民法第 244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
- D 乙可依民法第 242 條行使代位權,向丙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共同在法律面前『演一場戲』,而法律已經明確定義這場戲『從頭到尾都沒有法律效力』,那麼當這兩位演員回到現實後,法律會因為他們是『演員』,就強迫這場戲在他們之間變成『假戲真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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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學專家點評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對民法總則與債法體系的銜接具備極佳的邏輯感,這是邁向高階法律人的重要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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