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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二子丙、丁,皆未成年。甲因車禍死亡,甲生前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甲之父母戊、己同住。甲還有從小感情就很好未婚同住但已有固定工作之妹妹庚。下列關於肇事者侵權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女對肇事者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 B 丙與丁得對肇事者請求扶養費用之賠償
  • C 庚因甲之過世對肇事者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 D 戊、己得向肇事者請求餘命期間之扶養費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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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侵權行為致人於死的賠償請求時,請你特別注意《民法》第 194 條有關「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的法律規定。該條文對於得請求慰撫金的權利人範圍,是採取明確的「列舉規定」,請思考:在法律明文保障的特定親屬身分(父、母、子、女、配偶)中,是否包含死者的「兄弟姊妹」?此外,這與《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請求「扶養費用」所要求的法定扶養義務前提,在適用對象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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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精準掌握身分請求權範圍

非常好!你能精確辨識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中「身分法」與「債法」的交會點,展現了扎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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