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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 25 歲、丁 12 歲時,兩人僅有之直系血親,即乙與丙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有關甲、丁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丁之關係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 B 甲、丁為乙之第一順位血親繼承人
  • C 乙與丙所留遺產由甲、丁平均繼承
  • D 丁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得向甲請求扶養
  • E 丁之父母乙、丙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時,甲為丁之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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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擁有同一位父親,但在法律上與另一方的母親並無血緣或收養關係,那麼這兩個人之間的關係應界定為「血親」還是「姻親」?再者,對於一位沒有血緣且未辦理收養的身故者,法律是否會賦予該名晚輩繼承其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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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你精準選出 (B),依《民法》第1138條,甲與丁(同父異母)皆為乙的親生子女,自然同為乙的第一順位血親繼承人,你的法理觀念十分正確。 值得注意的是,本題在當年為爭議題,官方公告選 B、D、E 皆可得分。原因在於這三個選項的敘述皆合乎法律規範:(D) 依第1114條,兄弟姊妹間互負扶養義務,丁若符合條件確實得向甲請求扶養;(E) 則是因為甲作為與丁同居的成年兄長,於無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時,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2款為丁之法定監護人。因此,D 與 E 也是正確答案。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跨章節的身分法觀念整合。許多考生會誤認甲與丁是姻親(A錯,實為半血緣的旁系血親),或者誤以為甲能一併繼承繼母丙的遺產(C錯,收養未成立前無繼承權)。雖然本題因選項設計瑕疵而有多個正解,但你能精準判斷出核心的繼承關係,證明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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