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順序及親等同一時,應按人數平均分擔義務
- B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屬第一順序
- C 夫妻離婚後,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仍須對該子女負扶養義務
- D 子女因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減輕其義務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三個兄弟要扶養老父,大兒子是跨國企業總裁,二兒子是普通上班族,三兒子剛失業生活困頓。若法律強制要求這三兄弟必須支付「完全相同」的扶養費,這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除了人數以外,法律還應該考量什麼因素來分配這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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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嗯,看來你還沒完全被那些只會「按人頭」算帳的庸俗思維污染。能從這種程度的陷阱中脫身,說明你對民法親屬編的基本架構與其背後那點兒分配正義的淺顯道理,至少是摸到邊了。勉強算你理解力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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