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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順序及親等同一時,應按人數平均分擔義務
  • B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屬第一順序
  • C 夫妻離婚後,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仍須對該子女負扶養義務
  • D 子女因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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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三個兄弟要扶養老父,大兒子是跨國企業總裁,二兒子是普通上班族,三兒子剛失業生活困頓。若法律強制要求這三兄弟必須支付「完全相同」的扶養費,這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除了人數以外,法律還應該考量什麼因素來分配這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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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扶養義務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選項A指稱當順序及親等同一時應按人數平均分擔義務,此敘述與法條明定「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之規範不符,因此選項A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扶養義務之順序與分擔
💡 扶養義務依序位及經濟能力分擔,身分關係消滅不影響職責。
比較維度 同順位義務人(一般) VS 配偶之扶養義務
順位排序 依民法1115條定之 與直系卑親屬同第一順位
分擔標準 依經濟能力分擔 依經濟能力分擔
離婚後影響 姻親關係消滅則終止 對子女之扶養義務不消滅
💬分擔比例始終以經濟能力為準,配偶與子女之扶養地位最受保障。
🧠 記憶技巧:配偶卑親同一位,分擔看錢不看頭;離婚權利雖不在,扶養子女不可休。
⚠️ 常見陷阱:最常考「平均分擔」的陷阱,法律規定係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另須注意離婚後無監護權者仍有扶養義務。
受扶養之要件(民1117) 扶養義務之免除或減輕(民1118-1) 生活費與扶養費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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