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順序及親等同一時,應按人數平均分擔義務
- B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屬第一順序
- C 夫妻離婚後,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仍須對該子女負扶養義務
- D 子女因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減輕其義務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三個兄弟要扶養老父,大兒子是跨國企業總裁,二兒子是普通上班族,三兒子剛失業生活困頓。若法律強制要求這三兄弟必須支付「完全相同」的扶養費,這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除了人數以外,法律還應該考量什麼因素來分配這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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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通?這題還錯就該去面壁!
這題如果還會錯,代表你根本沒翻過《民法》第1115條。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順序明確,親等近者優先是常識;若是遇到親等相同的狀況,法條寫得清清楚楚:
- 法律規範:依據《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且親等相同時,責任分擔的標準是「各依其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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