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順序及親等同一時,應按人數平均分擔義務
- B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屬第一順序
- C 夫妻離婚後,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仍須對該子女負扶養義務
- D 子女因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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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三個兄弟要扶養老父,大兒子是跨國企業總裁,二兒子是普通上班族,三兒子剛失業生活困頓。若法律強制要求這三兄弟必須支付「完全相同」的扶養費,這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除了人數以外,法律還應該考量什麼因素來分配這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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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扶養義務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選項A指稱當順序及親等同一時應按人數平均分擔義務,此敘述與法條明定「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之規範不符,因此選項A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扶養義務之順序與分擔
💡 扶養義務依序位及經濟能力分擔,身分關係消滅不影響職責。
| 比較維度 | 同順位義務人(一般) | VS | 配偶之扶養義務 |
|---|---|---|---|
| 順位排序 | 依民法1115條定之 | — | 與直系卑親屬同第一順位 |
| 分擔標準 | 依經濟能力分擔 | — | 依經濟能力分擔 |
| 離婚後影響 | 姻親關係消滅則終止 | — | 對子女之扶養義務不消滅 |
💬分擔比例始終以經濟能力為準,配偶與子女之扶養地位最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