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定扶養義務,求為裁判命乙自收受該書狀之日起至甲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
  • B 在本案審理過程,甲提出之證據,如乙不同意予以調查時,法院不得加以調查
  • C 甲、乙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不得成立程序上和解,縱使成立和解亦不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 D 在本案審理過程,乙得請求裁判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此時,兩造不得合意由原法院適用原非訟程序審理乙之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若涉及家庭生存保障與扶養義務,你認為法院應該像一般買賣糾紛一樣,純粹當一個『中立且被動』的裁判官?還是應該基於公益與照顧弱勢,擁有更多『主動調整』給付方式的裁量權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識家事事件性質,並掌握非訟程序的核心特徵,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