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定扶養義務,求為裁判命乙自收受該書狀之日起至甲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
- B 在本案審理過程,甲提出之證據,如乙不同意予以調查時,法院不得加以調查
- C 甲、乙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不得成立程序上和解,縱使成立和解亦不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 D 在本案審理過程,乙得請求裁判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此時,兩造不得合意由原法院適用原非訟程序審理乙之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若涉及家庭生存保障與扶養義務,你認為法院應該像一般買賣糾紛一樣,純粹當一個『中立且被動』的裁判官?還是應該基於公益與照顧弱勢,擁有更多『主動調整』給付方式的裁量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