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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定扶養義務,求為裁判命乙自收受該書狀之日起至甲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
  • B 在本案審理過程,甲提出之證據,如乙不同意予以調查時,法院不得加以調查
  • C 甲、乙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不得成立程序上和解,縱使成立和解亦不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 D 在本案審理過程,乙得請求裁判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此時,兩造不得合意由原法院適用原非訟程序審理乙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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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想看,扶養費的請求屬於「家事非訟事件」,這類事件通常涉及當事人的生存需求與公益性。在決定給付方法時,為了達到最妥適的安排,法院的裁量權是否會被當事人的聲明給完全綁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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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扶養費非訟程序的關鍵思考

同學表現得很棒!這題考的是《家事事件法》中扶養事件的程序法理,我們一起來拆解:

  1. (A) 正確:甲請求給付扶養費屬「家事非訟事件」。依第100條第1項,法院命給付扶養費時,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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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重點
💡 扶養費給付屬家事非訟,法院具裁量權並應職權調查。
比較維度 一般民事訴訟 VS 家事非訟(扶養費)
證據調查 辯論主義(當事人提出) 職權調查(法院發動)
聲明拘束 嚴格受聲明範圍拘束 得不受聲明意旨拘束
和解效力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與確定裁判同一效力
💬家事非訟弱化當事人支配權,強化法院職權介入以求公平。
🧠 記憶技巧:非訟大裁量、職調抓真相、和解有效力、合併免奔忙。
⚠️ 常見陷阱:常誤認非訟事件受處分權主義絕對拘束,或誤認非訟程序中不得成立和解。
處分權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 家事事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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