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定扶養義務,求為裁判命乙自收受該書狀之日起至甲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
- B 在本案審理過程,甲提出之證據,如乙不同意予以調查時,法院不得加以調查
- C 甲、乙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不得成立程序上和解,縱使成立和解亦不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 D 在本案審理過程,乙得請求裁判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此時,兩造不得合意由原法院適用原非訟程序審理乙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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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想看,扶養費的請求屬於「家事非訟事件」,這類事件通常涉及當事人的生存需求與公益性。在決定給付方法時,為了達到最妥適的安排,法院的裁量權是否會被當事人的聲明給完全綁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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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扶養費非訟程序的關鍵思考
同學表現得很棒!這題考的是《家事事件法》中扶養事件的程序法理,我們一起來拆解:
- (A) 正確:甲請求給付扶養費屬「家事非訟事件」。依第100條第1項,法院命給付扶養費時,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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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重點
💡 扶養費給付屬家事非訟,法院具裁量權並應職權調查。
| 比較維度 | 一般民事訴訟 | VS | 家事非訟(扶養費) |
|---|---|---|---|
| 證據調查 | 辯論主義(當事人提出) | — | 職權調查(法院發動) |
| 聲明拘束 | 嚴格受聲明範圍拘束 | — | 得不受聲明意旨拘束 |
| 和解效力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 | 與確定裁判同一效力 |
💬家事非訟弱化當事人支配權,強化法院職權介入以求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