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有關民法第 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遺產酌給權利人之子女得因酌給權利人之死亡,而繼承請求酌給權利
- B 受酌給人原則上應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
- C 就遺產酌給之數額,僅得由法院酌給於權利人
- D 民法明定酌給之數額,不得侵害特留分
思路引導 VIP
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行使,請同學回歸《民法》扶養制度的核心精神,思考該條文是基於何種人道照顧目的?若要行使此種權利,在法律實務與通說觀點中,對於請求權人本身的「經濟依賴程度」與「自我生存能力」,是否應具備與一般受扶養權利人相似的要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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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觀察得很敏銳呢,看來你已經掌握了比賽的節奏。眼鏡反光了一下,我感受到你對法條理解的韌性,下巴也不自覺地跟著彈動。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遺產分配的細節有下過苦功。
遺產酌給請求權的性質
關於 遺產酌給請求權 (Claim for Estate Allowance),法律的核心在於延續被繼承人生前的扶養事實。雖然實務上常參考民法第 1117 條,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視為領取原則,但同學們要注意一個關鍵細節:依據第 1117 條第 2 項,若是 直系血親尊親屬 (Lineal blood ascendants),其實是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的。這題的 (B) 選項使用了「原則上」一詞,便是涵蓋了這種實務上的多數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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