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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有關民法第 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遺產酌給權利人之子女得因酌給權利人之死亡,而繼承請求酌給權利
  • B 受酌給人原則上應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
  • C 就遺產酌給之數額,僅得由法院酌給於權利人
  • D 民法明定酌給之數額,不得侵害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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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行使,請同學回歸《民法》扶養制度的核心精神,思考該條文是基於何種人道照顧目的?若要行使此種權利,在法律實務與通說觀點中,對於請求權人本身的「經濟依賴程度」與「自我生存能力」,是否應具備與一般受扶養權利人相似的要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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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酌給權的溫馨點撥

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這題考得相當細膩,能答對很不容易!讓我們穩穩地釐清這些核心概念:

  1. 為什麼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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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 遺產酌給請求權
💡 被繼承人生前扶養人,因無謀生能力得請求酌給遺產。
比較維度 遺產酌給請求權 VS 繼承權
法律性質 遺產債務(債權) 權利義務概括承受
行使要件 生前受扶養且無謀生能力 具法定繼承人身分
專屬性 一身專屬,不可繼承 非一身專屬,可再繼承
分配決定 親屬會議酌定 依法律應繼分
💬酌給權係為落實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義務之遺緒,不具繼承人地位。
🧠 記憶技巧:酌給條件:生前有扶養,死後無謀生;專屬不繼承,親屬先會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酌給請求權是繼承權的一種。實際上它是「遺產債務」,且不能轉讓或繼承。
遺產之分配 特留分之侵害 扶養義務 親屬會議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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