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有關民法第 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遺產酌給權利人之子女得因酌給權利人之死亡,而繼承請求酌給權利
- B 受酌給人原則上應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
- C 就遺產酌給之數額,僅得由法院酌給於權利人
- D 民法明定酌給之數額,不得侵害特留分
思路引導 VIP
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行使,請同學回歸《民法》扶養制度的核心精神,思考該條文是基於何種人道照顧目的?若要行使此種權利,在法律實務與通說觀點中,對於請求權人本身的「經濟依賴程度」與「自我生存能力」,是否應具備與一般受扶養權利人相似的要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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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酌給權的溫馨點撥
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這題考得相當細膩,能答對很不容易!讓我們穩穩地釐清這些核心概念:
- 為什麼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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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遺產酌給請求權
💡 被繼承人生前扶養人,因無謀生能力得請求酌給遺產。
| 比較維度 | 遺產酌給請求權 | VS | 繼承權 |
|---|---|---|---|
| 法律性質 | 遺產債務(債權) | — | 權利義務概括承受 |
| 行使要件 | 生前受扶養且無謀生能力 | — | 具法定繼承人身分 |
| 專屬性 | 一身專屬,不可繼承 | — | 非一身專屬,可再繼承 |
| 分配決定 | 親屬會議酌定 | — | 依法律應繼分 |
💬酌給權係為落實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義務之遺緒,不具繼承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