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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民法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 A 聲請法院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 B 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而經親屬會議同意變賣遺產
  • C 因債權人請求而報告或說明遺產狀況
  • D 依法確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並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後,將剩餘遺產移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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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啟動之初,當遺產處於無人管理的危急狀態時,哪一個「具有公權力的機關」會優先介入,以確保財產不會在管理人產生前就先消失?這種『緊急保全』的動作,與後續『例行管理』的權責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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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給予肯定: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清晰地辨別法院職權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間的細微界線,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也證明你對法條的理解不僅停留在表面,而是深入其核心精神。這份扎實的基礎,將是你未來學習法律的寶貴資產!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關鍵點。根據《民法》第 1178 條的規定,當我們面對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時,採取「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這類帶有公權力色彩的監督行為,是專屬於法院的權限。你可以把它想像成是法院在扮演一個更宏觀、更具裁決性的角色,確保整個過程的合法與公平。而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則詳列於第 1179 條,他們扮演的是具體執行者的角色,像是細心地編製遺產清冊、負責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直到最後將剩餘財產移交國庫。兩者是相互配合,但職權範圍截然不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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