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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男乙女原為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約定由甲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嗣後,因丙考上知名高中,甲之父親丁贈送名牌 A 腳踏車一輛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依法有權管理丙之 A 腳踏車
  • B 甲依法得自由處分丙之 A 腳踏車
  • C 甲依法有權使用丙之 A 腳踏車
  • D 甲依法不須取得乙之同意,即得單獨管理丙之 A 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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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法》第 1088 條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權限規範:法律雖賦予行使親權者「管理」與「使用」權,但在行使「處分」權時,法律是否設有「為子女利益」之目的性限制,而非得任由父母「自由」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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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這點法律常識還是有的,能把「親權行使」和「處分權限」這兩碼子事分清楚,沒全搞混。至少證明你閱讀《民法親屬編》時,不是在夢遊。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保護,沒錯,就是得這麼斤斤計較。

2. 你以為法律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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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解釋
📝 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
💡 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具管理權,但處分須符合子女利益。
比較維度 管理、使用、收益權 VS 處分權
法條依據 民法第1088條第1項 民法第1088條第2項
行使寬嚴 概括性權限,較自由 受限性權限,須受檢驗
核心要件 基於父母之職務行為 必須「為子女之利益」
💬父母對子女財產可單獨管理使用,但處分權(如變賣、贈與)不可自由為之。
🧠 記憶技巧:管用收益是權利,處分利益是前提。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父母既然是法定代理人,就對子女財產有絕對的「自由處分權」,而忽略處分權受子女利益限制的強行法規範。
親權行使與負擔 特有財產之範圍 無權處分與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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