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及 5 歲的養子己,何人須在法院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方能成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A 丙與戊
- B 丙與丁
- C 丁與戊
- D 戊與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被他人收養時,如果他的子女已經在法律上被視為具備完全的自主意志,或是已經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法律是否應該在不詢問他們意見的情況下,就強制讓他們多出一個祖父母?如果是為了尊重這些具備獨立人格子女的『意願』,你認為法律會將這個『需要徵得同意』的門檻設定在什麼樣的年齡或身份狀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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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暖心解析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民法》裡關於收養效力及於子女這塊,一個既重要又充滿人情味的例外規定。你掌握得很好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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