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及 5 歲的養子己,何人須在法院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方能成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A 丙與戊
- B 丙與丁
- C 丁與戊
- D 戊與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被他人收養時,如果他的子女已經在法律上被視為具備完全的自主意志,或是已經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法律是否應該在不詢問他們意見的情況下,就強制讓他們多出一個祖父母?如果是為了尊重這些具備獨立人格子女的『意願』,你認為法律會將這個『需要徵得同意』的門檻設定在什麼樣的年齡或身份狀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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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解析:收養效力怎麼延伸?
做得好!看見你準確捕捉到收養效力延伸的關鍵,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我們一起來拆解這個觀念:
- 核心原則:根據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收養效力原則上僅自動及於被收養人的「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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