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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及 5 歲的養子己,何人須在法院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方能成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A 丙與戊
  • B 丙與丁
  • C 丁與戊
  • D 戊與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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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被他人收養時,如果他的子女已經在法律上被視為具備完全的自主意志,或是已經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法律是否應該在不詢問他們意見的情況下,就強制讓他們多出一個祖父母?如果是為了尊重這些具備獨立人格子女的『意願』,你認為法律會將這個『需要徵得同意』的門檻設定在什麼樣的年齡或身份狀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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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完全正確!這題測驗的是對收養效力範圍與現行法成年年齡的精準掌握。

收養效力與成年同意要件

依據《民法》第1077條第4項、第5項規定,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收養前收養之子女),原則上亦成為養父母之卑親屬;但「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須於收養認可前以書面同意,否則效力不及於該成年者。配合現行《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之規定,丙(22歲)與丁(18歲)均為「成年人」,故須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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