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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於訴訟中查知冒名一事,並確認乙並無起訴之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以本案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 B 法院應以無原告存在為由,逕行報結
  • C 法院應命乙承當訴訟
  • D 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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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未經你同意,卻在法律文件中寫上你的名字來行使權利,法律上應該把你當作一個『完全不存在的幽靈』,還是當作一個『雖然被掛名、但需要出來把話說清楚的當事人』?如果法院不理會這個『名字』的真實歸屬,對於被冒名的人和被告的權益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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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是「裁定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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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本題應非實體法上無理由而不可以選擇A,但本題應該是甲當事人不適格,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應以「判決」駁回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題目沒說乙拒絕起訴之類的,為什麼度能要甲補正代理權? 乙不能承擔是因為乙本來就是形式當事人(形式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