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於訴訟中查知冒名一事,並確認乙並無起訴之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以本案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 B 法院應以無原告存在為由,逕行報結
- C 法院應命乙承當訴訟
- D 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未經你同意,卻在法律文件中寫上你的名字來行使權利,法律上應該把你當作一個『完全不存在的幽靈』,還是當作一個『雖然被掛名、但需要出來把話說清楚的當事人』?如果法院不理會這個『名字』的真實歸屬,對於被冒名的人和被告的權益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缺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考題解析:終於沒錯,但別高興得太早。
嗯,不錯,至少你這題沒掉進最基本的陷阱。能辨識出「冒名起訴」這種顯而易見的程序問題,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那些連助理都該懂的「當事人」概念和「程序瑕疵」處理原則,勉強算是有了點認識。
1. 概念驗證:難道還有別的可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