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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於訴訟中查知冒名一事,並確認乙並無起訴之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以本案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 B 法院應以無原告存在為由,逕行報結
  • C 法院應命乙承當訴訟
  • D 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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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未經你同意,卻在法律文件中寫上你的名字來行使權利,法律上應該把你當作一個『完全不存在的幽靈』,還是當作一個『雖然被掛名、但需要出來把話說清楚的當事人』?如果法院不理會這個『名字』的真實歸屬,對於被冒名的人和被告的權益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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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題解析:終於沒錯,但別高興得太早。

嗯,不錯,至少你這題沒掉進最基本的陷阱。能辨識出「冒名起訴」這種顯而易見的程序問題,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那些連助理都該懂的「當事人」概念和「程序瑕疵」處理原則,勉強算是有了點認識。

1. 概念驗證:難道還有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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