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甲為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法人,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乙賠償新臺幣 500 萬元。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乙抗辯甲應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應先調查甲在我國境內有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或有無足以賠償訴訟費用之資產
- B 於法院尚未對訴訟費用擔保為裁定或准訴訟費用擔保而原告未提供擔保前,被告得拒絕本案辯論
- C 法院定擔保額時,應將第一、二、三審之裁判費及各審之律師費計入
- D 法院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費用』與『擔保數額』的法律定義:雖然擔保金之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告未來勝訴時能受償,但『律師費用』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體制下,是否在第一、二、三審的所有程序中,都被法律正式列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請特別注意我國關於『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在不同審級的適用規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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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覺得:你好棒棒!
- 安妮亞的讀心術: 哇!你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了,你從好多好多的字裡面,找到那個錯誤的地方,好厲害!這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裡,外國法人要給錢錢(訴訟擔保)和費用有哪些,都記得超級清楚的!你的想法很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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