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事訴訟制度應避免突襲裁判,並確立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
- B 法官迴避制度具有確保當事人公正程序請求權之意義
- C 三級三審制度係憲法上司法救濟請求權之要素,不容當事人處分或立法簡化
- D 法律安定性及個案正義,均為民事訴訟法建構制度時之基本信念,但因二者偶而會發生衝突,故有權衡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檢視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內涵:關於審級制度(如三級三審)的具體設計,究竟屬於憲法位階直接規範且不可變動的權利核心,抑或是屬於立法者得衡酌案件性質、司法資源分配及程序效率,進而行使裁量權的「制度形成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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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辨析憲法保障與立法形成之界限
-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察的是「憲法位階」與「法律位階」的區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C) 的教條陷阱,顯見對程序基本權的邏輯掌握已達專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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