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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事訴訟制度應避免突襲裁判,並確立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
  • B 法官迴避制度具有確保當事人公正程序請求權之意義
  • C 三級三審制度係憲法上司法救濟請求權之要素,不容當事人處分或立法簡化
  • D 法律安定性及個案正義,均為民事訴訟法建構制度時之基本信念,但因二者偶而會發生衝突,故有權衡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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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視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內涵:關於審級制度(如三級三審)的具體設計,究竟屬於憲法位階直接規範且不可變動的權利核心,抑或是屬於立法者得衡酌案件性質、司法資源分配及程序效率,進而行使裁量權的「制度形成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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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辨析憲法保障與立法形成之界限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察的是「憲法位階」與「法律位階」的區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C) 的教條陷阱,顯見對程序基本權的邏輯掌握已達專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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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與憲法之關係
💡 審級制度非憲法訴訟權核心,屬立法者形成自由之範疇。
比較維度 訴訟權核心(憲法位階) VS 審級制度(法律位階)
本質屬性 程序主體性、公平審判 立法形成自由、政策裁量
變動可能性 不可剝奪之核心價值 可依事件性質簡化或調整
制度目的 保障人民請求司法救濟 糾正裁判錯誤、法律統一
💬憲法保障「受審判權」,但審級多寡與層級則由立法者決定。
🧠 記憶技巧:審級立法定,公平憲法保;程序多參與,突襲不可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三級三審」或「上訴第三審」是憲法直接保障且不可變動的權利,實際上立法者可因事件性質(如小額訴訟)予以簡化。
聽審權 程序主體權 適時審判請求權 立法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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