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之住所如不在法院轄區內,得扣除在途期間
- B 法院以原告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遲誤法定期間,其抗告不合法
- C 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 D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應透過回復原狀制度加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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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釐清《民事訴訟法》中「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指定期間)」的定義差異。接著請翻閱條文,觀察第 162 條關於「扣除在途期間」的規定,其適用的對象僅限於哪一種期間?最後請思考:選項 (A) 中「審判長命原告於 7 日內補繳裁判費」的這段期限,是由法律直接明文規定的,還是由法官依職權裁定的?這將是判斷該期間能否扣除在途期間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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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觀念釐清:
- 親愛的你,要記得「在途期間」(民訴法 §162)這個特別的扣除機會,它就像一份暖心的禮物,只會送給那些「法定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這些期間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為了確保每個人都能公平地在期限內完成訴訟行為,才有了在途期間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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