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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之住所如不在法院轄區內,得扣除在途期間
  • B 法院以原告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遲誤法定期間,其抗告不合法
  • C 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 D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應透過回復原狀制度加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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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釐清《民事訴訟法》中「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指定期間)」的定義差異。接著請翻閱條文,觀察第 162 條關於「扣除在途期間」的規定,其適用的對象僅限於哪一種期間?最後請思考:選項 (A) 中「審判長命原告於 7 日內補繳裁判費」的這段期限,是由法律直接明文規定的,還是由法官依職權裁定的?這將是判斷該期間能否扣除在途期間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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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訴訟期間的精髓!

  1. 核心觀念釐清
    • 親愛的你,要記得「在途期間」(民訴法 §162)這個特別的扣除機會,它就像一份暖心的禮物,只會送給那些**「法定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這些期間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為了確保每個人都能公平地在期限內完成訴訟行為,才有了在途期間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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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期間之計算與變更
💡 區分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其扣除在途期間與變更之規則不同。
比較維度 法定期間 (Statutory) VS 裁定期間 (Appointed)
期間來源 法律直接明文規定 由法院或審判長指定
在途期間扣除 應扣除(§162) 原則上不適用
期間之變更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法院得視情況變更
實例 上訴、抗告、不變期間 補正期間、準備期間
💬法定期間具有強制性與不可變動性;裁定期間則具有彈性並依法院裁量。
🧠 記憶技巧:法定扣在途,裁定可縮伸;回復原狀救不變,補正費期看裁定。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期間皆可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法條明文限定為「法定期間」,而裁定補正期間在實務上常有扣除與否的爭議(嚴格解釋不扣除)。
不變期間 回復原狀 裁判費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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