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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於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外,亦得於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為之
  • B 為保障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始能裁定准許聲請而核發支付命令
  • C 在裁定核發支付命令前,法院得先訊問債權人以查明其請求是否在實體法上顯無理由
  • D 債務人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應附具書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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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官,今天有人聲稱對方欠錢並要求你直接核發命令讓對方還錢。如果為了追求「最快速度」處理案件,卻完全不給被指控的人任何辯解的機會,這在法治社會中會產生什麼樣的公平性問題?我們該如何在「處理案件要快」與「對被告要公平」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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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 選項 (C) 正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前「不訊問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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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違反督促程序管轄權510 、債務人又未異議
📝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採書面審理,具專屬管轄且不需聽取債務人陳述。
比較維度 支付命令 (督促程序) VS 通常訴訟程序
管轄權 債務人所在地專屬管轄 以原就被、侵權地等
聽審權保障 不訊問債務人即裁定 原則必行言詞辯論
救濟門檻 20日內異議,免理由 20日內上訴,須理由
💬支付命令極度簡便化,犧牲債務人審酌權以換取執行效率。
🧠 記憶技巧:專屬住居所、不問債務人、異議沒理由
⚠️ 常見陷阱:常將一般訴訟的「以原就被」或「侵權行為地」管轄誤用於支付命令之聲請。
管轄權之專屬管轄 支付命令之效力 送達與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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