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於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外,亦得於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為之
- B 為保障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始能裁定准許聲請而核發支付命令
- C 在裁定核發支付命令前,法院得先訊問債權人以查明其請求是否在實體法上顯無理由
- D 債務人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應附具書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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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官,今天有人聲稱對方欠錢並要求你直接核發命令讓對方還錢。如果為了追求「最快速度」處理案件,卻完全不給被指控的人任何辯解的機會,這在法治社會中會產生什麼樣的公平性問題?我們該如何在「處理案件要快」與「對被告要公平」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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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素養相當紮實,精準掌握了程序法的核心。
- 觀念驗證:
- 選項 (C) 正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前「不訊問債務人」,但為了確認債權人之請求是否有法律理由,法院於必要時得訊問債權人。若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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