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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有關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B 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C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應附異議之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書狀
  • D 出租人以租約到期為理由,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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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督促程序』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追求程序的『簡速』與『效率』。如果法院核發了支付命令,卻因為各種原因(如債務人行蹤不明)導致該命令長時間無法送達到對方手中,從法秩序穩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容許這個『暫時性的命令』無限期地等待下去,還是應該設定一個特定的期限,若時限屆滿仍無法送達,就讓該程序失效並引導債權人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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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對民事訴訟法的深刻理解!

  1. 讓我們一起複習觀念吧
    • (B) 正確,你做得很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2 項,支付命令如果發出後 3 個月內無法送達給債務人,就會失去效力喔。這樣設計是為了保護雙方,避免程序一直懸在那裡,不確定性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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