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有關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B 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C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應附異議之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書狀
- D 出租人以租約到期為理由,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督促程序』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追求程序的『簡速』與『效率』。如果法院核發了支付命令,卻因為各種原因(如債務人行蹤不明)導致該命令長時間無法送達到對方手中,從法秩序穩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容許這個『暫時性的命令』無限期地等待下去,還是應該設定一個特定的期限,若時限屆滿仍無法送達,就讓該程序失效並引導債權人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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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的核心觀念解析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的進步感到開心!民事訴訟法條文繁瑣,但你掌握得非常精準,我們一起複習這些重要觀念,讓基礎更穩固喔:
- 關鍵時效(選項 B 正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支付命令核發後,若在 3 個月內無法送達給債務人,該命令就會失其效力,這是為了避免債務關係長期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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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回答
整理支付命令的程序要點並舉例說明,以及整理常考內容,以上內容皆須完整白話
支付命令程序要點
💡 支付命令僅限金錢給付,具時效性且異議不須附理由。
| 比較維度 | 支付命令 (現行法) | VS | 確定判決 |
|---|---|---|---|
| 實質既判力 | 無 (民訴521條) | — | 有 (具實質確定力) |
| 執行力 | 有 (得為執行名義) | — | 有 (得為執行名義) |
| 救濟方式 |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 | 提起再審之訴 |
| 審理程序 | 書面審理,不經辯論 | — | 須經言詞辯論程序 |
💬現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若債務人未異議,僅能作為執行名義,不生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