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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有關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B 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C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應附異議之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書狀
  • D 出租人以租約到期為理由,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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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督促程序』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追求程序的『簡速』與『效率』。如果法院核發了支付命令,卻因為各種原因(如債務人行蹤不明)導致該命令長時間無法送達到對方手中,從法秩序穩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容許這個『暫時性的命令』無限期地等待下去,還是應該設定一個特定的期限,若時限屆滿仍無法送達,就讓該程序失效並引導債權人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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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支付命令的時效規定!選項 (B) 正是正確答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若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這是在督促程序中避免法律關係懸而不決的關鍵機制。 這道題目是相當經典的「綜合觀念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確實吸收了近年修法的核心精神與基本要件,難度適中。例如選項 (A) 是極度頻繁出現的考點,自 104 年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再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藉此平衡債務人權益。另外,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債務人提出異議不須附具理由。 最後要注意選項 (D),依據同法第 508 條,支付命令之標的為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因此出租人不能以此程序請求返還房屋。你能精準避開這些陷阱,代表民事訴訟法的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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