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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關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認管轄錯誤時,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不得移送於管轄法院
  • B 債權人之聲請遭法院以其請求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時,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 C 若支付命令應於外國為送達,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 D 若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法院不得依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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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支付命令是一種『不經言詞辯論』、僅憑債權人單方面主張就核發的快捷程序。如果法院審理後決定不予准許,而債權人依然可以改走一般的『民事訴訟』來解決爭端,那麼在法律效率的考量下,還有必要針對這個『快捷途徑的拒絕』提供繁瑣的救濟(抗告)機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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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你精準掌握了督促程序的程序特性。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 2 項。支付命令的聲請被駁回時,不得聲明不服(不得抗告)。這是因為督促程序本質為「簡易、迅速」的裁定程序,且駁回聲請並未實質剝奪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依起訴程序尋求救濟。其餘選項均符合法律明文規定:(A) 不適用移送管轄;(C)、(D) 為核發之法定阻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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