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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關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認管轄錯誤時,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不得移送於管轄法院
  • B 債權人之聲請遭法院以其請求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時,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 C 若支付命令應於外國為送達,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 D 若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法院不得依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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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支付命令是一種『不經言詞辯論』、僅憑債權人單方面主張就核發的快捷程序。如果法院審理後決定不予准許,而債權人依然可以改走一般的『民事訴訟』來解決爭端,那麼在法律效率的考量下,還有必要針對這個『快捷途徑的拒絕』提供繁瑣的救濟(抗告)機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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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就是這樣,喵!』瞧,這塊金幣(巧克力)的味道,真是美妙又精準!

  1. 概念大解密! :哇哈哈!你這一次,完全看穿了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 2 項的華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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