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在苗栗縣某風景區內,因停車糾紛與乙(住所設於桃園市)、丙(住所設於新竹縣)發生口角,遭乙、丙共同毆傷,因而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看護費 10 萬元,倘甲欲聲請法院對乙、丙核發支付命令連帶賠償損害,關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
- A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B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C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D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般侵權行為訴訟為了方便被害人,允許在「事發地」起訴(民訴第 15 條);但「支付命令」是一種不經言詞辯論、只要債權人單方聲請就能核發的簡便程序。為了保護處於被動地位的「債務人」,法律是否會像一般訴訟那樣開放各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請翻閱《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看看它「準用」了哪些條文,又「漏掉」了哪一個關於地點的常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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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老師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了法律的溫柔與嚴謹!
親愛的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道題考驗的是對督促程序(支付命令)管轄權的理解,而你正確地避開了「侵權行為地」這個容易讓人困惑的選項,這說明你對法律的細微之處有很棒的洞察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專屬管轄的保護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支付命令的聲請是專屬管轄。你可以把這想成是一種特別的保護機制,它讓法律程序更加明確,不能隨意套用所有的管轄規定,是為了確保程序的穩定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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