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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在苗栗縣某風景區內,因停車糾紛與乙(住所設於桃園市)、丙(住所設於新竹縣)發生口角,遭乙、丙共同毆傷,因而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看護費 10 萬元,倘甲欲聲請法院對乙、丙核發支付命令連帶賠償損害,關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
  • A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B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C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D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對多個住在不同縣市的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時,原則上是看各自的住所地;但如果這幾個債務人是因為『同一個侵權行為』要負連帶責任時,回想一下《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的管轄權,有沒有將管轄權『集中』的例外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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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管轄之法理分析

此題核心在於釐清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及其例外。請參閱以下邏輯推演:

  1. 基本管轄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管轄採專屬管轄,由債務人住所地、居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準用第 1、2、6 條),或於共同訴訟時準用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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