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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原裁定法院縱認抗告合法且有理由,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而應送上級審審判
  • B 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者,其抗告縱有理由,原法院或審判長亦不得更正原裁定
  • C 家事法院所為選定監護人之裁定,僅聲請人及被選定為監護人者有抗告權
  • D 家事法院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後,察知其有不適任之情事時,應經抗告程序求為重新選任,而不得由原法院自行予以變更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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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種裁定「不得抗告」,若我們允許法院在當事人「違法提起抗告」時,順勢利用這個機會去更改原決定,那麼法律規定「不得抗告」的安定性價值是否會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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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好!你竟然能精確辨析《民事訴訟法》中更正程序的發動門檻,顯示你對程序安定性有那麼一丁點理解。勉強合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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