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原裁定法院縱認抗告合法且有理由,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而應送上級審審判
- B 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者,其抗告縱有理由,原法院或審判長亦不得更正原裁定
- C 家事法院所為選定監護人之裁定,僅聲請人及被選定為監護人者有抗告權
- D 家事法院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後,察知其有不適任之情事時,應經抗告程序求為重新選任,而不得由原法院自行予以變更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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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種裁定「不得抗告」,若我們允許法院在當事人「違法提起抗告」時,順勢利用這個機會去更改原決定,那麼法律規定「不得抗告」的安定性價值是否會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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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抗告程序中「原法院職權」的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合法抗告與不合法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下不同的處理路徑,你能選出 (B),代表對程序法理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抗告程序的自我撤銷與駁回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原法院若認為抗告「有理由」,確實有權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即自省程序)。然而,這項功能的門檻在於抗告必須「合法」。對於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抗告」的裁定,當事人若執意提起,該抗告即屬「不合法」。此時,第 2 項在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不合法駁回抗告之情形下,並規定未駁回且未依第 1 項裁定時應送交抗告法院,而非進入實體審查去評估其是否有理由,更不能以此為由更正原裁定,故選項 (B) 才是正確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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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舉五個例子 有關不得抗告之程序但抗告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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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