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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原裁定法院縱認抗告合法且有理由,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而應送上級審審判
  • B 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者,其抗告縱有理由,原法院或審判長亦不得更正原裁定
  • C 家事法院所為選定監護人之裁定,僅聲請人及被選定為監護人者有抗告權
  • D 家事法院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後,察知其有不適任之情事時,應經抗告程序求為重新選任,而不得由原法院自行予以變更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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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種裁定「不得抗告」,若我們允許法院在當事人「違法提起抗告」時,順勢利用這個機會去更改原決定,那麼法律規定「不得抗告」的安定性價值是否會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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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抗告程序中「原審更正權」的行使前提。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職權更正程序適法性的邏輯關係,你能選對 B 選項,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的適用邊界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原法院之更正權與其限制

在民事訴訟法中,為了求取程序經濟,當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時,法律賦予其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的權限(即更正裁定),因此選項 A 描述「不得自行撤銷」顯然與第 490 條第 1 項不符。然而,這項權力的前提是該裁定必須「依法得受抗告」。若法律規定該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則該裁定具有程序上的安定性,原法院即便事後發現法律見解有誤,亦不能藉由抗告程序行使更正權,這正是選項 B 獲選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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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舉五個例子 有關不得抗告之程序但抗告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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