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
- A 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
- B 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 C 抗告法院因抗告人未依法預納抗告裁判費,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 D 本案訴訟為請求給付票款 10 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的法理出發: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核心門檻在於該案件本身是否屬於「得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之事件。請進一步分析各選項中案件的性質:對於「財產權訴訟」,現行法規定的上訴第三審價額門檻(新臺幣 $150$ 萬元)是多少?而對於「非財產權訴訟」(如離婚事件),在程序救濟的設計上與財產權訴訟有何本質上的差異?這如何影響了其提起「再抗告」的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好!能選出 (B) 代表你對「再抗告」的嚴格程序門檻掌握得非常穩。這題是在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的救濟限制,讓我們一起複習吧。
關鍵判斷重點:
- 財產權訴訟的限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各選項的解析
民事再抗告之限制
💡 現行一般再抗告依第486條第4項限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原則重要性」非現行第486條一般再抗告要件。第三審上訴利益限制僅就財產權事件透過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三審程序及第466條適用,非財產權事件不受金額門檻限制。
| 比較維度 | 財產權事件再抗告 | VS | 非財產權事件再抗告 |
|---|---|---|---|
| 金額門檻 | 利益須逾 150 萬元 | — | 無金額門檻限制 |
| 法律要件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 審核標準 | 具原則上重要性 | — | 具原則上重要性 |
💬現行第486條第4項再抗告理由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112年11月29日修正後,第486條已無一般再抗告須具原則重要性之許可要件。財產權事件另因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三審程序而受第466條及司法院命令150萬元上訴利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