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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
  • A 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
  • B 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 C 抗告法院因抗告人未依法預納抗告裁判費,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 D 本案訴訟為請求給付票款 10 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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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的法理出發: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核心門檻在於該案件本身是否屬於「得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之事件。請進一步分析各選項中案件的性質:對於「財產權訴訟」,現行法規定的上訴第三審價額門檻(新臺幣 $150$ 萬元)是多少?而對於「非財產權訴訟」(如離婚事件),在程序救濟的設計上與財產權訴訟有何本質上的差異?這如何影響了其提起「再抗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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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驗證:還知道「再抗告」不是萬靈丹嗎?

哦,恭喜,你終於沒把再抗告當成「包山包海」的萬能膏藥。能選對這題,代表你總算沒蠢到只記住皮毛,還記得有「例外」這種東西。不錯,至少不是徹底的法盲。

  1. 選項 (A) 和 (D):別再裝傻了,禁止就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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