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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有關定審判權歸屬之法律狀態有變更而受影響
  • B 家事法院認其受理之某事件為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時,不論當事人有無合意委由該法院為審判,均應將該事件移送於普通法院民事庭
  • C 普通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行政法院受該裁判之拘束
  • D 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E 訴訟已繫屬於行政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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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原告,辛辛苦苦遞交起訴狀後,法院卻以『我這裡沒權力管這件事』為由將案件直接丟掉,讓你必須重新花時間與金錢去另一個法院重新開始,這是否符合司法效率?在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大前提下,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轉接機制,才能最省時且不讓權利因為時效過期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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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普通法院審判權之錯誤敘述,選項B與選項D為錯誤,故為正確答案。針對選項B,依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規定:「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非屬家事事件而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為統合處理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而裁定自行處理者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同一地區之普通法院。前項當事人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依此規定可知,若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法院得自行處理而不予移送,故選項B敘述不論當事人有無合意均應將該事件移送,與法規不符而屬錯誤。針對選項D,依據法院組織法第7-3條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由此可知,普通法院若認定其無審判權,原則上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而非直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故選項D亦屬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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