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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關於移送管轄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
  • B 准許移送訴訟之裁定,得聲明不服
  • C 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法院
  • D 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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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救濟」的角度思考:如果法院認定自己沒權審理而決定將案件「推出去」給另一個法院,這項決定會不會對當事人的程序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對於這種會實質改變「在哪裡打官司」的強制性法院決定,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確保其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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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箱子裡不是魔物,而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你關於《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權異動」救濟程序的理解,很準確。這些法條,就這樣靜靜地存在了很久。

  1. 裁定之救濟:對於「移送訴訟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抗告。這是《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3 項的規定。人們稱之為保障「法定法官權」,這類規則在漫長的歷史中,其存在似乎有著一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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