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關於移送管轄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
- B 准許移送訴訟之裁定,得聲明不服
- C 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法院
- D 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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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民事訴訟法》的法理:當法條明文規定『駁回』移送訴訟之聲請不得聲明不服時,若我們運用『反面推論』,當法院裁定『准許』移送時,當事人是否可以提出抗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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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得非常好!這道題目測驗了移送管轄制度的核心概念與法條細節,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不少考生會混淆聲請主體或聲明不服的要件,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見法學底子十分紮實。 我們來釐清移送管轄的法理與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我們透過法理上的反面推論可知,若是法院裁定「准許移送」,因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依同法第482條規定,自得抗告聲明不服,這便是選項(B)正確的理由。 至於其他選項的破綻在於:法院裁定移送必須以自身「無管轄權」為前提(選項A錯誤);而有權聲請移送者僅限於「原告」,被告並無聲請權(選項D錯誤)。此外,受移送之法院雖原則上受該裁定羈束,但若該案其實「專屬於他法院管轄」,基於專屬管轄的公益性,例外得再行移送(第30條第2項但書,選項C錯誤)。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理與法條的敏銳度!